女职工请产假,单位不支付工资,但依法支付了产妇保险
达到规定的期限后,您将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并为女雇员的产假提供经济支持。如果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文件:“妇女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津贴以及具有生育保险性质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企业支付的生育补贴需要根据“工资收入”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女雇员获得的生育保险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该通知规定:“妇女生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育保险性质的生育保险措施,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产妇津贴是基于对女雇员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它保证了产假期间女雇员的产假津贴,并减轻了因分娩给女雇员的经济压力。
员工获得的生育保险金不扣除个人所得税,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
1.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的妇女,免征其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或具有生育保险性质的其他津贴和补贴。
2.以上规定应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