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重庆律师协会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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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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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和律所交个税情况

A应纳税额= [7000 *(1-30%)-2000] * 15%-125 = 310元中的(1-30%)是什么意思?

我也同意楼上的观点,即律师应缴纳的税款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工资收入,这是根据工资税支付标准计算的;另一种是个人收到私人帐单并以律师的名义开具发票律师的实际收入是根据以税收为基础的劳动报酬来计算的。

律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该律师事务所向员工(包括律师,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七,律师以自己的名义聘用其他工作人员所支付的报酬,应由律师代扣,并按照“劳务报酬”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可以代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税款缴纳到国库中。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64号)

省,直辖市,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个地区都在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行业中实施了核实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的方法,并且批准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和加强帐户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们在此通知您如下:

1.任何地区都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全行业征税方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的规定,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审计,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已对律师事务所实施了行业范围内认可的税收措施的地区,必须在年底之前进行自我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之前将其更正报告给总署。

3.对于不能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计和收取的律师事务所,经地级市税务局批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发行。《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所有地区都应根据雇员人数和业务规模来核实营业额,并根据当地行业的盈利能力确定大学的应税收入率。事务所应监督会计制度的建立,并在符合税收审计条件后,应尽快转向税收审计。

第四,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所得税馆藏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支出由律师事务所偿还的,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再扣除其收入的30%。限额内处理案件的费用。

五,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