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 336号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家庭旅行费用仅限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地点及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每年之间往返运输的费用不超过两次”。
因此,企业应向中国人员报销超出标准的差旅费用,并应将其纳入当月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对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给予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外国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应当由外国个人负担。审核并批准为合理部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家庭探望费应根据外国个人签发的交通支出凭证进行审查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补贴实施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外国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收入。税,纳税人应提供家人探望的交通工具付款凭证(复印件)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对探亲的实际使用部分免征税款,每年的探视次数和支付标准是合理的。这里的“每年的家庭探访次数和支付标准的合理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免征家庭所得税实施标准的有关问题”(国税函[2001]仅进一步澄清第336号)它仅限于外国人在我国工作地点与家庭地点(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之间的运输,费用每年不得超过2倍。
可以看出,确定外国个人的家庭探访费的税前扣除额应基于直接到达目的地的机票或其他运输票中包含的金额作为合理的扣除额。上述公司报销了外籍雇员的家庭探望旅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为“合理部分”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将餐饮和住宿费以及行李寄存费和运输费纳入外国雇员的工资和工资收入中,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当指出,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凭证不能证明其合理性,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某些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关于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再次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没有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