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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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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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是什么意思

是将账面价值超额的那些资产用作实收资本

2006年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和增值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撰写日期:2008.12.09)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用于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部分,是基于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并转换为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按照“利息,红利”分配股利和个人股东的股利,“股息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具有增值价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个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而该个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所得税。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

III。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经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并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公司应以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额为准。,个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和其他材料已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分类账,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收回投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无法提供财产(资产)原始价值的完整和准确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实财产的原始价值。

因此,根据本文件,在2006年(2008年12月9日之前),对转让给个人股本的增值资产的评估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据此建立电子分类帐,并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回收中,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115号是否有效?个人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谁是扣缴义务人

该文件应有效。参考资料:国税发[2008] 115号文件纠纷仍在继续,无论是否执行,均未达成协议。具体规定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根据公司资产增值转入增加的个人股本的份额,属于个人股利和股利的分配由企业。“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增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该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为个人收入,并对该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

前一篇博客文章中引用了第一篇文章。第二条规定,个人通过投资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股权,其相应的股权价值中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并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到“财产转让收入”项中。。修改了国税函[2005] 319号文件,确定了免税规定。根据《关于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于2008年12月9日发行之日),将非-货币资产评估从2008年12月9日开始最初,将征税,但随后的消息是该文件尚未正式生效。由于不能很好地解决税收现金流量问题,因此,总署立即通知各省,该文件实际上并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指出,国税发[2005] 319号文无效。因此,如果个人通过投资增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以出国投资,则该个人是否获得了比该资产的原始价值高的相应股权价值就需要纳税,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于2011年3月11日在其网站答复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在对个人资产进行评估之后,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例如投资行为以及增值部分中股本的增加可以确定它是应纳税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税务总局需要对投资非货币资产的个人的收入征税。这仅是因为缺乏用于税收的现金流以及税收征管的困难。 115号文尚未明确统一地执行,但并未否认该税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