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补贴都是应税的,并且没有免税。您必须在国外纳税,并且必须持有“纳税证明”,返回中国时可以扣除税款。并扣除适用费用480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根据2011年9月1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标准为3500 + 1300= 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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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国个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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