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关于征收个人住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自己使用超过5年,是家庭唯一的居住房屋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售自有房屋所得的个人收入,应按照本项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收入”的税率为20%。(2)个人自用五年以上,是家庭唯一的居住空间,个人转让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为了鼓励个人购买房屋,在出售自己的房屋后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或在出售现有房屋之前购买了另一座房屋的个人,是财产所有人应支付的出售房屋的个人。当前的房子。根据购回房屋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征所得税。具体措施是:1.如果当前房屋产权证书的所有人是个人或配偶,并且在出售后一年内,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或产权人的配偶回购房产。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产权个人出售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2.如果个人财产所有人或配偶双方以财产所有者,财产所有者的配偶或财产所有者的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以市场价格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然后出售现有住房,出售现有住房的收入应予支付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具体取决于公司最初购买的另一所房屋的价值。“现有住房”的“房地产证书”的注册时间必须早于“购房”的“房地产证书”的注册时间。“现有住房”是指较早通过“房地产证书”注册的住房,而不是实际住房。3.如果以他人的名义以市场价格购置房屋,则财产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免税。4.如果购回的房屋数量大于或等于原始房屋销售(原始房屋是购买的公共房屋,则应从已付给财务的收入或原始产权中扣除原始房屋销售单位),所有退款或豁免个人所得税;如果购回的房屋数量少于原始房屋销售量,则原始房屋销售中的房屋购买量将被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