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允许单位和个人从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中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该数额应为上一年雇员平均月薪的12%。单位和个人从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其工作所在城市上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各地的有关规定。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单位为个人支付,只要不超过上述比例和基数,就无需在总工资收入中计入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人员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函[2005] 5号)和其他规定规定,精神单位和人员应当超过职工实际平均月工资。在其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范围内增加12%。扣除单位和职工缴纳的每人应税所得额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月薪,超过其上一年度所在城市职工的平均月薪。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应当超过当期工资和合并收入的一部分,并作为所得税征收。
根据国务院修订的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2006年
第10号)。通知第2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金津[2005]第5号)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2%以内,可以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的工作地点是前一年该市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