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补贴都是应税的,并且没有免税。您必须在国外纳税,并且必须持有“纳税证明”,返回中国时可以扣除税款。并扣除适用费用480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根据2011年9月1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标准为3500 + 1300= 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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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国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国个人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探望费,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应作为合理的一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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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而获得的搬迁费的报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合理部分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及场所,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支付给其外籍雇员的工资或定期工资,作为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外国个人按照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企业安排的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有关商务旅行的计划。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家庭探望的交通费凭证(复印件),该凭证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实际用于家庭探望。探亲的频率和合理的付款标准均免除。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时限证明材料,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中国的语言培训和在中国的儿童教育中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在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应免税。
(6)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