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和绘画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所转让财产的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和支付。
按已付金额的20%缴税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应拍卖原稿的正本或副本。他的书面作品并获得收入扣除800元(转让收入少于4000元)或20%(转让收入大于4000元)后的转移额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特许权费”的20%缴纳。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
其次,拍卖其他财产,但上述书面作品的原始手稿和副本除外,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财产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应当指出,私有财产是指属于个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
书画作品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书画作品的个人转让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作者自己转让其绘画和书法作品用于商标,背景,复制品等的使用权,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和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采用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的部分,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转让自己的绘画和书法作品的所有权进行收藏,欣赏等的作者,或者自己转让其他绘画和书法作品的收藏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产转让的收入,适用比例税率和税率百分之二十,从转让财产的收入中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此外,根据国税发〔2007〕38号,个人通过拍卖公司转让书画作品。如果他们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始价值的合法,完整和准确的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财产原始价值,则转移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比例为金额的3%;如果拍卖品被文物部门认定为归国文物,则按转让收入的2%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