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红利免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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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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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红利转增股本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 198号规定:股份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不属于股利分配。个人获得的转换后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公积金将股利和股利分配给股东,然后股东随收到的股利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红股分配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的精神,给个人股东和对公司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的项目征收的。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您的单位将使用股息直接增加其股本,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请问利润转增资本,是否要交个税,依据是哪号文

如何为我公司增加的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指定文件?

答案:当前,有三种主要方法将资本转换为资本盈余,盈余盈余和未分配利润。对于个人纳税,主要有以下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和分配红股的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转换为城市合作社的过程中因增值个人股份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号)。 289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的具体分析如下:

1.将剩余公积金转为资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本转增和红股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和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分配红股,红股属于股利和红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红利份额应作为个人收入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以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公司将盈余公积金以股利和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以股利和股利的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剩余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收到了贵局的《关于青岛鲁邦石化有限公司转移公积金以增加资本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咨询意见》(青地水字[1998]第12号)。经过研究,批准如下:

青岛鲁邦石化有限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以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给股东。股利和股利分配给股东。股息和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分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精神(国税发〔1997〕198号)。 ,属于个人股东并向公司再投资的人(增加注册资本)所得税的一部分,按照“利息,股利,股利”项目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并通过决议后,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公司的股东大会。

2.从资本盈余到增资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发行红股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该批改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和股利的分配。个人获得的增加的股本金额不视为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始城市信用合作社转换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过程中对个人股份价值增值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1998] 289、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份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公积金中与个人所得分配不一致的其他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现金捐赠,拨款转移,外币资本转换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其他项目也应在“利息”项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股息收入”。

3.未分配利润转为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非另有规定,无论企业采用何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投资核算会计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当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

因此,应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