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净额减去支出后的净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益是指当期损益,将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与所有者的投资或所有者的利润分配无关。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利润大构成也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两个部分:营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收入和支出。利润的计算如下。
(II)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企业的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额。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活动。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贴,磁盘利润收益,捐赠收益罚款等。营业外收入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或没有必要配合相关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支出。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营利捐赠费用,非常损失,磁盘损失造成的罚款损失等。营业外支出与营业外收入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但会增加企业的支出,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利润总额=营业利润。
(III)净利润:净利润是指企业的总利润减去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在当期损益中应计入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利润所得税费用总额。
《中国税务新闻》于2019年8月6日发布,B3版标题为``法院拍卖资产可否支付拍卖师应缴纳的税款?""“本文分析了在买方为卖方支付交易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征税前支付约定的税款的问题。该条认为,这些税费是购买拍卖资产的捆绑支出,是与取得收益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应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我同意这些结论,但我不同意其原因。除了争论的理由外,本文还就此类交易的税收处理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交易税和费用转移条款是协议价格条款的一部分
交易协议的缔结,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交易价格的协议。在交易双方同意转移税费负担的情况下,卖方除承担其法律税收义务外,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实际上构成交易价格的一部分。
示例1:对于房地产交易,适用的增值税率为5%,并且双方同意买方必须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且增值税应依法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实际含税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而不含税价格为100 \(1 + 5%)= 9524万元。买方的增值税税为95.24 *5%= 47600元。卖方应向买方开具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发票。
示例2:与上述示例相同,但双方同意增值税应由买方单独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是指买方根据合同向卖方支付的100万元是不含税的价格。买方应纳税额为100 * 5%= 50,000元,含税价格为100 *(1 + 5%)= 105万元。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发票,总额为105万元人民币。
增值税是一种过高的价格。以增值税为例,计算双方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相对简单。如果加上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计算过程将相对复杂。
情况3,与上述相同,但双方同意,买方应为卖方承担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5‰。
在这种情况下,由双方实际得出的含税价格的计算将无法跟上口头计算的水平。为了使每个人都更容易理解,需要一个方程式。设不含税价格为X万元,列方程如下:
100 + X * 0.5‰= X
找出不含税的价格X = 100.5万。买方需要为卖方承担的印花税为100.05 * 0.5‰= 0.05百万,增值税为100.05 * 5%= 5025万,含税价格为100.05 + 0.05 + 5.0025 = 1.0052。 500万。卖方需要向买方开具的发票含税金100.525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责任条款实际上是关于价格是否包含税的协议。约定应依法负担税费(没有约定的,仍然适用法律规定),经双方同意的价格为含税实际价格;。双方之间的实际含税价格需要通过排除含税价格来计算。
在司法拍卖公告中,如果要由买方承担约定的交易税,则在拍卖锤落下之时,最终买方的报价实际上不包括税金或税后价格,因此不需要根据税法计税依据。正确的税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转换。由于税费的计算方法不同,因此难以获得实际的交易价格。更简单的方法是列方程。
买方报价的最终价格不包括税价或税后价,这些价格通常低于税法计算的法律依据。如果使用买方的最终报价作为计算税收的依据,则将少缴税款,并形成税收风险。
其次,拍卖公告应谨慎使用交易税和费用转嫁条款
实际上,此类交易税和费用转嫁条款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不正确的计税依据之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1.交易价格无法确定,最终导致人们怀疑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在拍卖公告中,通常会同意“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转让费,印花税,权证费,许可证费用的发行和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的各种费用)以及可能的物业费,公用事业等的欠款均由买方自己承担。 “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税收都包含所有税收能够与特定交易建立直接联系很容易导致无法计算拍卖的实际交易价格。
在上面的示例中,我们仅提到了简单征收的情况下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因为这两种税的纳税义务可以直接与特定交易关联。但是,一般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由特定的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的整体财务状况计算得出的。拍卖交易的特定增值税负债或企业所得税负债无法量化。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交易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交易价格无法确定,其民事法律效力也将面临不确定性。主持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由于对税法缺乏了解而处于尴尬境地。
2.交易价格无法预先预测,买方可能会产生重大误解。
除了一些无法详细量化的税收义务外,还有一些无法预期的税收义务。以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其应纳税额取决于标价的原价和拍卖标的,对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很高。累进税率高达60%。但是,买方可能不知道其原始价值,其实际税负可能超过标价的50%。
想象一下,买家以1,0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物业,最后被告知他将需要承担500万以上的税费。是否有可能因重大误解或悔改而提高合同?前者仍然引起对拍卖合同有效性的怀疑,而后者则导致无法执行所达成的拍卖项目。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三,应以另一种方式开放拍卖交易的税费保护
交易税通过条款的社会基础是拍卖目标的所有者经常处于财务困境中。为了确保拍卖目标的顺利转移,可以将各种税费及时地存储在仓库中,因此同意在历史性时刻出现买方税费责任的传递条款。
但实际上,法院在获得拍卖款后,可以完全中止相关款的支付,首先使用拍卖款履行其纳税义务,支付其他费用,然后转移标的所有者或其债权人按照规定。
税务机关还可以与法院建立司法拍卖税收保护的工作机制,以使上述工作流程制度化和规范化。
因此,本文关于司法拍卖中税务问题的最终建议是:
不同意税收转移条款。
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根据税收优惠的法律原则,拍卖资金在移交给相关方之前用于履行相关税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