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20条的规定代理商应处于以下情况之一2.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纳税:
(1)受让人已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3)受让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股东职责或享有股东权利;
(4)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第3条第3至4款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已经转移的其他情况。
因此,如果上述情况之一是由于个人股权转让引起的,则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税款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2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扣代理人和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的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
(5)这些措施第3条第4至7条的行动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确认为发生股权转让的证据的其他情况。
因此,如果上述情况之一是由于个人股权转让引起的,则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将税项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1.自我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
1.如果您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则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2.可以从生产和商业收入中获得的个体工商户和一些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人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款需提前几个月支付。。
3.如果纳税人在年底从合同经营或租赁经营向企事业单位取得收入,则应在取得收入之日起30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4.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二,预扣和付款期限
1.每月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至国库。
2.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提交或提交违反上述规定的虚假纳税材料,则一旦核实,将计算未计入个人收益表的支付给个人的金额由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成本扣除。
3.如果由于特殊困难,扣缴义务人无法按时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则可以在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将其推迟。
个人所得税的报告期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当我们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定报告期限时,我们需要首先了解我们要申报的个人税的性质,以避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