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缴纳

提问时间:2020-04-29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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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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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使用2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增加对个人股东的股本。个人股东确实很难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情况,您可以分期制定自己的纳税计划,可以在5个日历年(含)以内分期付款,并将相关材料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您的公司使用资本储备来增加股本。如果该资本公积是由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的,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资本公积金是由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则需要支付利息和股利。1.股息收入是依法征收的,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分配红股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第一条自然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的数量,不被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社转变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份增值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答覆》(国税函〔1998〕。 (第289号)《关于增加股本,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由联合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库存企业。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公积金中与个人所得分配不一致的其他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是指拥有债权和权益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将资本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转换为资本

1.高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储备增加股本。

关于促进全国范围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当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拨给个人股东以增加股本时,如果个人股东确实一次难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分期付款计划。 5个日历年内(包括)分期付款,并将相关材料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上市公司或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企业转让其股本。

(1)通过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桂水发[2010] 54号再次澄清,加强企业管理,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换为注册资本和股本时,按照当期的“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

(2)当发行股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准备金转换为股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非上市公司,非新三板上市公司以及高科技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在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资本公积后,除自然人股东外,将股本转换为股本,非上市公司和非新三板上市公司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企业可以实施分期付款。一个

4.股份制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必须缴纳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款。

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还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没有股票持有的股权证书。因此,此类企业资本公积中包含的溢价不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一部分,而仅是资本保费。即使将来是新成立的公司,在将原始企业的资本储备包括在新公司的资本储备中之后,原始资本的溢价部分也将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益。根据上述原则,上述两家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拨给个人股东以增加股本时,仍不符合免税条件,且两者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当公司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彩蛋砸到你了吗

股权转让完成后的第二个月,贸易公司利用盈余公积90万元增加股本。(为便于理解,案件已简化,不考虑其他税收)

在这种情况下,Li和Wang的总购买价比贸易公司的净资产450万元低了400万元;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第二起案件。400万元减去300万元股本的差额为100万元,低于原累计盈余150万元,也就是说,累计盈余50万元不包括在购买价格中。因此,在收购完成后,当盈余累积900,000股并增加股本时,首先应纳税的500,000累积盈余金额被转移,这被视为已分配利润。“股利,股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应交7.5万元,王应交2.5万元;则增加累计盈余40万元,因为这部分已计入权益交易价格不收税。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易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的上市公司或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则买方的个人所得税支付额和方式李和王将完全不同。

其次,对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或企业的转换资本(不包括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实行差异化分红政策。 ”

现行的上市公司股利分红政策参照财税2015年第10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个人,持有如果股份期限超过一年,则股息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持股的1个月(含1个月)内,则全部股利分红收益该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20%税率。 ”

在此,《财税2015年第101号文件》所指的“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份”,《财税2101号文件》的规定是:“在发行和转让市场上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获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股份;

(3)通过司法扣除获得的股票;

(4)由于合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而获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获得的股票;

(6)通过行使认股权证获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获得已发行的股份,配股,股利和公积金以增加资本;

(9)从代理机构股份转让系统转移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控股股票;

(十)上市公司的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股份转换后的个人持有的合并后的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的拆分,即拆分后的公司股份转换后的单个公司的股份;

(12)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其他股票。”

财税2015年第101号文件还规定了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股息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的股息的国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了这个通知法规得到执行。其他有关业务事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全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执行。”

可以看出,对于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

(1)持股期超过1年的自然人股东从股本转换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暂时减少50%,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间在1个月(含1个月)内的,转换后的收入应全额征税;上述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请注意,此处不包括由初始投资形成的原始股东。因为这不在财税2012年第85号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和转让的股票”的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北京贸易公司是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并且购买方李和王在一年后重新注资收购完成,您可以享受2015年第101号财税文件的免税政策,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未在新三板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的付款期限为5年

财税2015年第116号文件规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转移资本时,个人股东可以分期享受长达5年的税收优惠。该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从一开始,当全国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移给个人股东以增加其股本时,如果个人股东确实难以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缴纳分期付款税款。该计划将在5个日历年(含)以内分期付款,并将相关材料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该文件重申,对于个人获得转换资本,适用的税项应按照“相同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的规定,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还规定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判断条件。 “本通知所指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中国审计,收集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其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产值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了116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给个人股东,并符合财税[2015] 11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未上市的非上市企业和其他未上市企业增加股本应及时预扣个人所得税。如果获得股权奖励的公司技术人员和参与公司股本转换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当自行制定纳税计划。 ”如果在此期间有必要更改原本的分期付款缴税计划,则应重新制定分期付款缴税计划,企业应将“个人所得税分期付款申请表”重新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个人股东(未在新三板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上市)可以在从资本转换中获得收益时分期纳税,税务机关将分期付款计划的权利已全额支付给纳税人,纳税人将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确定具体的分期付款和每期付款的税款。在特定的分期付款中,纳税人可以在获得转换后的股本之日起5个日历年内分期确定纳税金额。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北京贸易公司属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那么,购买者李和王确实很难付款转移资本时征税(在这里,该文档未指定真正困难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来判断和记录。),他可以分期享受最多5年的纳税,每个时期的具体纳税金额为李和王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