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文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税前先分割”的原则。应税收入的计算依据《财税[2000] 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私有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调整研究执行《关于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
前段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郭水函[2004] 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报告,与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1.在一般的股票买卖(包括股票或股票的转让)中,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国税发〔2000〕118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确认为股利收入。
2.企业进行全资子公司清算或转让,而其持股比例超过95%的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重组和重组中的某些所得税业务问题””(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该投资者的股利性质的收入。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类似股息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企业撤回减值,价格下跌或不良影响如果在申报纳税准备时增加了相关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冲销冲销相关资产的有关准备。因此,当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该清算或转让的企业过去应注销并增加坏账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数额,转让方(或投资者)根据其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收入。
4.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 118号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