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按批准的税率缴纳,暂时将批准的税率确定为1%。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所转移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年之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销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8号)
(2)个人纳税人出售房屋并计划在出售现行房屋后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时,出售现行房屋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其价值之间的关系。回购房屋和原始房屋的销售它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
(3)对于纳税人,他们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计划在1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那么,出售当前房屋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首先应以税收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纳税人回购房屋的金额大于原房屋销售的,应退还全部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保证金;
(4)对于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以市场价格购回的纳税人,如果购回的房屋数量少于原始房屋的销售量,则将退还部分押金。计算公式为:退还押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押金×(新购买金额÷原房屋销售量×100%)
房地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售自有房屋所得的个人收入,应按照本项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收入”的税率为20%。(2)个人自用五年以上,是家庭唯一的居住空间,个人转让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为了鼓励个人购买房屋,在出售自己的房屋后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或在出售现有房屋之前购买了另一座房屋的个人,是财产所有人应支付的出售房屋的个人。当前的房子。根据购回房屋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征所得税。具体措施是:1.如果当前房屋产权证书的所有人是个人或配偶,并且在出售后一年内,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或产权人的配偶回购房产。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产权个人出售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2.如果个人财产所有人或配偶双方以财产所有者,财产所有者的配偶或财产所有者的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以市场价格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然后出售现有住房,出售现有住房的收入应予支付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具体取决于公司最初购买的另一所房屋的价值。“现有住房”的“房地产证书”的注册时间必须早于“购房”的“房地产证书”的注册时间。“现有住房”是指较早通过“房地产证书”注册的住房,而不是实际住房。3.如果以他人的名义以市场价格购置房屋,则财产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免税。4.如果购回的房屋数量大于或等于原始房屋销售(原始房屋是购买的公共房屋,则应从已付给财务的收入或原始产权中扣除原始房屋销售单位),所有退款或豁免个人所得税;如果购回的房屋数量少于原始房屋销售量,则原始房屋销售中的房屋购买量将被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咨询中心)
(1)房屋的原始价值为: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方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