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分包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世。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转租收入中扣除已付租金。
3.扣除物业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扣除顺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税函[2009] 639号的规定
(1)出租房屋的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获得转租收入给房屋出租人的个人租金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租赁收入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房地产税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4条),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应税收入不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免税额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对于分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分租时将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如果免征增值税,则在确定税基时,交易价格,租金收入和房地产转让收入均不得扣除增值税。
第6条规定,在计算上述税款时,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税价格或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 3。个人所得暂时减少出租房屋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