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计算应税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的应税收入:
(1)应税收入的计算
将一次性财产转让的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确定财产的原始价值。第一种是有价证券,是购买时按照规定支付的购买价格和相关费用。第二种是建筑物,用于建筑成本或购置价格及其他相关成本。第三是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四,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用于购价,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第五,参照上述四种方法确定其他特性的原始值。为了确定上述财产的原始价值,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如果无法提供财产原值的法律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财产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实财产的原值。。
2。合理的费用。指纳税人在财产买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例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会不时计算,在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是指一次财产转让的收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支付了多少笔款项) ),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收入=每次转移的收入金额-财产合理成本的原始价值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个人自用五年以上,是唯一居住住房收入的家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字》(1999)第278号的规定,为鼓励个人购买住房,纳税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计划在出售后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现有房屋中的一部分被出售。根据购置房屋的价值,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的住房个人所得税。具体措施有:
①出售现有住房的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进行所有权转让程序之前以税收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正式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收据》,并存入专户。
②如果个人在出售当前房屋后的一年内购买了新房屋,则将根据所购房屋的数量退还相应的税款押金。如果房屋购买金额大于或等于原始房屋销售(原始房屋是购买的公共房屋,则应从支付给财务部门或原始财产单位的收入中减去原始房屋销售金额,相同如下),押金将退还;少于原房屋销售量的,按已购买房屋在原房屋销售中所占比例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国库。
③如果个人在出售当前房屋后的一年内没有回购房屋,则所有已缴纳的税金都将用作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库房。
④个人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信息……I.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规定,个人使用个人转移超过5年,并且是唯一来自家庭居住房屋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申请退还保证金时,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购买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税收保证金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确认后才能处理退款程序。
⑤在行政区域内买卖房屋的个人有资格退还押金。他们应向负责缴纳押金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押金。
3.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的余额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税所得,税率为2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22条:财产转让应从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计算原始值和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以支付税款。 ”
对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交易价格用作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收类型是一致的。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房屋的原始价值和应纳税额,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实行核定税收,即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实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省税务局授权的地级税务局根据地理位置,地理位置,施工时间,住房类型,平均住房价格水平,等等住房转让收入确定在1%至3%的范围内。”
根据《关于增加房地产税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四,个人应税所得的个人转移房屋不包括增值税,购房时已支付的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已包含在物业的原始价值中,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扣除的税款不包括为此转让所支付的增值税。 ”
扩展配置文件:
税收项目
1.国内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从个人转让限制性股份获得的所得,应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仅以股息形式获得且不属于雇员的个人雇员的量化资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以股份形式取得的职工取得的个人定量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份时,应当根据转让所得,扣除个人购入股份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和合理的转让费用,从转让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项目。
4.个人通过竞标,拍卖或其他方式购买债权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获得的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个人通过上述方法获得“包装”对于债权,如果仅处置债权的一部分,则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如下:
①每次处置部分债权所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的收入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个人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总和确定的。
③处置债权的费用(即财产的原始价值)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此时处置债权的费用=个人购买房屋的实际支出“打包”索偿×当前打索偿的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宣布的价值))÷“包裹”索赔的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宣布的价值)。
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诸如拍卖出价,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在个人购买和处置索赔的过程中支付的税款等合理税款。
5.企业和事业单位将以低于购置成本或建造成本的价格,按照一次性获得的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向职工出售的自建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整年。
6.对于已转移使用超过5年且是唯一家庭生活收入的个人,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7.如果该人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的所有者当前是一名,并且他以房产所有者的配偶或房产所有者的丈夫的名义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在出售后的一年内,财产所有人应从出售房屋中获得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如果以他人的名义以市场价格购回房屋,则财产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8.如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变更了股权并进行了注册,并实现了收益,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转让结束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取消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归还股权,这将被视为另一项股权转让,并且对前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将不予退还。
9.个人通过从公开拍卖(如书画作品,古董等)获得的收入中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应在纳税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20%税率。
当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获得的房屋拍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和准确的证据扣除房屋的原价;无法提供房屋原始价值的完整且准确的证明如果房屋的原价和应纳税额不能正确计算的话,应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额扣除税项是根据财产的原始价值和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08号):1.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关于房屋转让收入,实际交易价格用于转移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收类型是一致的。
2.纳税人在通过住房收入转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连同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允许扣除从转让收入中得出的房屋原始价值,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相关的合理费用。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最初购买的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是根据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加上超出标准面积和财务部门为原始购买的公共住房支付的实际价格(要么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已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人民政府。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拆迁评估”(房屋建设[2003] 234号)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原始值为:
(1)如果房屋拆迁并在获得货币补偿后获得房屋,则为房屋的实际房价和相关税金;
(2)如果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则被置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支付的价格及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被拆迁人获得房屋调换并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房屋调换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有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换的形式。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交换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货币,则交换房屋的原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外加付款额。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款。
(2)房屋转让期间所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种。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指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本条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3.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房屋原始价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房屋的原始价值和应纳税额,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为执行批准的税款做出了规定,即应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核实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由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方市税务局根据所在地,地理位置,建设时间,房屋类型,平均房价等因素确定。转移收入在1%至3%的范围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