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家技术开发咨询公司已向中国国内企业B转让专利,获得技术转让收入24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60万元,已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并转让了配备专利技术。台湾也收取技术服务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示设备的含税价格为50万元,技术服务费为20万元。
企业应支付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并且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转让的设备和由转让的设备提供的服务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纳税按照适用的税率。增值税,企业销项税= 50 /(1 + 17%)×17%+ 20 /(1 + 6%)×6%= 840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在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因此,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均免征增值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少于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与“增值税改革”后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并不是技术转让收入的所有所得税收益都被充分减少。
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指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