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额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提问时间:2020-04-29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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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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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调整为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提供住房补贴。四,房屋租金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在企业实际工资中扣除税款之前,暂时从企业的工资中扣除;企业支付或分配住房公积金或者各种名称的住房补贴法超过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6] ]第10号):,《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政发〔2005〕5号)等规定,单位个人不得超过上一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12%的范围内,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前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不超过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2%。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全文有效):

……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建监[2005] 5号),允许个人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超过该雇员上一年平均月薪的12%的范围。单位和个人从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其工作所在城市上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各地的有关规定。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出部分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和限额是怎样规定

1.住房公积金按一定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金后计算的。公积金支付的基础是根据上一年雇员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雇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纳额是该雇员上一年的平均月薪乘以该雇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贡献率。本单位每月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第17条新雇用的工人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存入住房公积金。每月存款应为员工的当前月薪乘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款率。本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被调出单位缴纳工资之日起存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第十八条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费率。具体存款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中下列各项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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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第13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委托银行办理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程序。那个单位。每个雇员只能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详细帐户,并记录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提取情况。

第14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并在自该日起20天内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注册到委托银行该部门的员工要完成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程序。

单位合并,分立,注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应自行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在注销登记之日起20天内,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前往委托银行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拨或者盖章手续。 。

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付款登记,并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计文件,办理职工住房的设立或转让。存入委托银行的公积金账户手续。

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有住房审计文件。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帐或盖章程序。

第19条

个人雇员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其每月工作的单位代扣并从其工资中支付。

单位应在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天内,将单位存入并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委托银行应当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20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住房公积金,不得多付或少付。

对于存有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应经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要批准,可以降低或推迟存款比率;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后,增加存款比例或偿还延期付款。

第21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22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存有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签发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证明。

第23条单位为

名员工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1)政府应在预算中支出;

(2)财政部门批准收支后,事业单位应当在预算或支出中支出;

(3)成本中列出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