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从个人月薪和工资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只需问付您单位或计算所得税的人。但是,并非每个城市都可以使用此政策。目前,我们只知道天津有这项政策。
根据国务院修订的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2006年
第10号)。通知第2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金津[2005]第5号)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2%以内,可以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的工作地点是前一年该市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个人积累基金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政发〔2005〕5号)等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月均不得超过前一年的员工数在工资的12%以内,可以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年职工人数。具体标准将按照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平均月薪的三倍。
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比例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应将超出部分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