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聘用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发给干部和职工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工资中,而是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动报酬,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从退休人员的再就业获得的收入被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支出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而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及其在延长期内的工资退休退休期间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退休人员本人或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会遇到某些困难,他们的原始单位会根据州的规定从福利金或工会资金中临时支付给退休人员规定。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退休人员可免除对一胎子女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
①。根据当地县(市,区)的规定,工作单位根据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退休时自愿获得只有一个孩子或仅养育一个孩子的个人。一次性支付员工平均年薪的30%。
②。根据上一个县的雇员,按照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方法的规定,由单位退休并获得没有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而没有子女的个人。 (城市,地区)一次性生活津贴支付平均年薪的100%。
扩展数据
以下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后,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领取自实施工作效率环节以来形成的剩余工资的退休人员,应分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法。
3.已由原任单位偿还并属于退休前工资的退休人员(偿还的工资是与未使用的工资相对应的补充付款),偿还的工资应纳入先前未付的工资中重新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后,应支付当月工资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
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税不包括养老金。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再就业的劳务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扩展配置文件: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个人所得税法”)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各国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