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脚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脚本作者从电影,电影制作单位收取的脚本使用费。电视剧不再区分剧本用户就其服务的单位而言,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属于!税项是:特许权使用费。
计算
如果收入不超过“ 4000元”,则减免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
示例:如果是300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 20%= 440元
如果是4500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 4500 *(1-20%)* 20%= 72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支付收入”是指个人为出版和出版其书籍,报纸和期刊形式的作品而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个人获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剧本作者从影视制作单位收取的剧本使用费。剧本,剧本使用者是否已不再能区分就其服务的单位而言,应从特许权使用费中取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30万元的剧本使用费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收范围
(1)一般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
【提示】提供通过使用版权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来自报酬(出版,出版)的收入
上述相关权的转让也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税项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特殊规定
①笔者从其著作的正本或抄本的公开拍卖(招标)中取得的收入,是利用著作权的规定,对下列物品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②个人从特许经营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收入,应按照“特许经营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应由支付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③编剧从电视剧制片人那里收取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用户是否是其服务单位,而是根据“特许权费收入”项目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 。
2.计算方法:按时间收集
(1)通过使用“一个”特许经营权的“一个”许可获得的收入为一。
(2)如果转移所得的收入是分部分支付的,则应将每个收入合并为单一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税率
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交税费=(每笔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个收入的金额×(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