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建立合同,Gec的回叫是反报价,即还价。原始报价进行了重大更改。直到大宇作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2)是的,大宇未对GEC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作出承诺,合同无法成立,大宇可以拒绝。
1.我不太了解这个问题。。。
如果您让我回答,
应该是生产的标准化,管理人员的本地化,特许经营,独特和统一的企业文化,直接的监督,控制和定期评估。
2.(1)生产标准化降低了生产和运营成本,例如培训成本,并且在各个地方使用类似的人工系统也有利于内部人员的调动,因为即使将雇员调到另一个地方或国家,可以很快熟悉本地生产运营和管理系统。
(2)管理人员选择本地人有利于本地业务竞争,因为本地人将对本地习俗和政策规则有更好的了解。
(3)通过特许经营来鼓励持有人的工作,并减少自己的资本投资。
(4)独特而统一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他们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并培养客户忠诚度。
(5)直接监督,控制和定期评估。它可以更好地管理全国分支机构的运作,并及时响应和调整问题。
3.进行业务扩展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从细节吸引客户成为他们的忠实客户。有自己清晰的企业文化
非常多。。。
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