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在运输和物流业中,运输货物的价格或标准不需要在行政部门登记。如果有行业协会,可能会有所谓的指导价,但这并不意味着运输或物流公司一定会跟随行业发展。毕竟协会的指导价要收费,竞争很激烈。
如果要判断运输和物流公司是否涉嫌逃税,可以分析当地运输公司的交易信息。如果公司收取的运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价格,没有正当理由,可能有问题。当然,这是在运输相同或相似货物的基本情况下进行比较的,运输地点\运输里程相同,运输方式相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中国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规定:在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实施试点改革的范围内。这意味着运输业将退出营业税营地并加入增值税营地。当然,这种转换的成本是巨大的,最重要的是适用税率将从3%攀升至11%。尽管它包含了诸如税收计算方法之类的不可比拟的因素,但“营改”后运输业税收负担的增加已变得显而易见,上海,北京和江苏的试点也证明了这一点。一点。那么,面对税收负担的增加,我们的运输业应该如何应对?最合理的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试点政策的规定,“营改”后,运输行业的纳税人将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按照一般税额计算方法计算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纳税人可以从购买的商品中扣除进项税,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并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应税金额是销售收入和税率(不含税)的乘积。购买商品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不能用于商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两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是否可以将其标识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选择小的纳税人呢?对此,您可以使用进项税抵扣率平衡点进行判断。
如果您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将征收3%的税率,因此以下等式成立:
应付税费=无税销售×3%=有税销售÷(1 + 3%)×3%如果
适用于公认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适用11%的税率,因此可以建立以下等式:
应交税费=营业税-进项税=无税销售×11%进项税=有税销售÷(1 + 11%)×11%进项税
假设两者相等,则有:
即:进项税=无税销售×8%=有税销售×7%
鉴于进项税额除以销售额即为进项税抵扣率,以上公式的实际含义如下:当运输行业根据免税额计算并确定实际进项税额时,或含税)销售当扣除率大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当运输业通过计算税(含税)销售额确定的实际进项税抵扣率低于8%(或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必须强调的是,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在“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前,年应税劳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确认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此外,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在“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前已经存在,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计划空间很小。只有在试点之后的运输行业中新成立的纳税人和在试点之前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才可以选择申请认可,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实施选择性计划。
2.公共交通服务业的规划与运营
根据“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销售和不含税销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征费率为3%。
此外,试点政策还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还出售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并提供加工,维修和大修服务或应税服务,则应分别计入具有不同税率或收集率。如果将销售单独核算,则应从较高水平确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这也意味着运输行业所谓的在原始营业税制度下将代理商转换为多式联运的规划策略,不仅会带来税收筹划的好处,还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运输公司必须尽快调整其税收筹划构想:对于大多数公司,它们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并考虑运输业务的收入和物流辅助业务(例如装卸,货运代理)的收入以及仓储,以及在许可证范围内,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将较高税率的运输业务收入转换为较低税率的物流辅助行业收入。对于一些长期从事所谓的联合运输业务的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修改业务范围,将联合运输业务从业务范围中删除,再从事纯货运代理业务,以免被征税。税务机关的高税收。
第四,调整业务模式和会计模式
目前,运输公司通常会推广合同规定的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驾驶员亲自签约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营,并根据合同支付公司管理费。在会计方面,公司通常仅将客运和货运业务的发票金额确认为收入,甚至仅将管理费确认为收入。对于承包商的个人提款,通常将其视为薪水,薪水或合同成本。它不需要承包商提供相关账单,更不用说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了。
的运营和会计模式与营业税制度没有错,特别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但是,此模型显然不适合“增加营地改革”模型,因为在这种模型下,公司很少会获得符合要求的发票。根据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根据销售和进项税确定。最显着的特征是凭票扣除进项税。如果纳税人未能获得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那么他将不得不承担更高的增值税负担,并将支付更多的增值税。因此,在“加大营改”试点中,运输公司必须做好业务模式和会计模式的转换和调整。首要任务之一是改变不按发票收取发票和收取合同费用的问题:首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联系以获得统一的加油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车辆签约由公司必须去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然后改变企业无法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加油的问题,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联系相关的汽车维修和修理单位,选择最佳和最佳的汽车维修单位,并确定与价格同时,它与相关企业签订了长期合作合同,并要求驾驶员在指定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汽车维修。这样,可以基本解决当前车辆维修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第五,做好转移新税负的工作
根据首次实施“增值税改革增加”的试点地区的情况,在“增值税改革增加”之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已大大增加。因此,为了解决在重大问题上,各地陆续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计算出的营业税要高的试点企业可以申请财政补贴。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