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王先生获得报酬8875元
8805-10×2 = 8785元
因单位举办的项目活动获得偶然奖励或获奖的个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奖金或具有偶然收入性质的奖金的单位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税。
单位发放红利或获胜红利的会计处理:
借:支付薪水或管理费用
贷款:一笔代扣代缴税款
贷款:银行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工资性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和年终工资,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与任用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是实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所获得的凭单上标明的价格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的礼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11] 50号) ),企业将参加年会,专题讨论会,庆典等活动中国向单位以外的个人提供礼物,个人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取得的礼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购买的商品(服务)的,应按照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公司的年度会议上分配奖品需要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的员工在年度会议上获奖,因此应计入月薪和薪金收入预扣税和预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的年度会议通过抽奖的方式向单位以外的人(例如客户)赠送纪念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其他所得”税项代扣代缴。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在无法预料的情况下获得某种收入。这种收入是税法规定的偶然收入。当然,还有其他未在法律中列出并需要征税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认真把握这些税收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发生税收风险。
1.意外收入的税收处理
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胜,获胜,获胜和其他意外收入。对于意外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并适用20%的税率。
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赢得了电视台组织的获奖测验,并赢得了价值8000元的计算机。
应付个人所得税= 8000×20%= 1600(元)
但是,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奖品的个人所得税有部分优惠。
有两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措施。
首先,个人因勇敢而获奖。由乡以上(含乡)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组织和章程的奖金或奖品。县级以上(含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是个人因举报而获得的奖励。对于因举报和配合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些单位通过举办竞赛(例如论文,图像设计,屡获殊荣的摄影比赛以及屡获殊荣的广告标语征集活动)来设立各种奖项,奖金或手稿。同时,组织者规定,所有版权和商标申请权均由收集单位收取,组织者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这种收入应使用哪种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此类奖金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收入通常是指个人从非服务单位获得的奖金(免税奖金除外),并且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来自手稿的收入应根据意外收入和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国家队体育歌曲获奖人的所得税征收情况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的规定执行。 )。由中国美术学院音乐学院和其他单位共同赞助的“应铎杯”中国体育队歌曲收藏大奖赛获得的奖金收入是“偶然获得”的应税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在免税范围内。因此,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进行充分计算和支付,主办方负责代扣代缴该税款。
此处支付的报酬或奖金不同于通常的个人供款或人工。由于这些活动是针对普通大众的,因此个人参与这些活动是否获得奖品超出了创作者的个人控制,这是偶然的。
此外,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例如,李强是一家股份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该股份公司最近由长春公司合并。在与企业签订保密和非竞争性协议的前提下,企业向李强支付了一笔15万元的一次性股权转让费。应如何对此类收入进行税收处理?
我们认为我们需要纳税。《关于对个人支付非竞争性收入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 102号)规定,非竞争性支付是指资产购买企业与被购买方之间的资产购买交易。资产卖方企业自然人股东通过签署保密和非竞争协议等,同意资产卖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不从事具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且有义务对相关技术信息保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按一定方式向出售资产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支付一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企业对个人的非竞争性支付,是个人应得的一次性收入。出于偶然因素,因此,资产出售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获得的上述收入,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附带收入”项目计算和缴纳,当非竞争性付款支付给资产出售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时,资产购买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其他收入的税收处理
在每日收入中,税法明确规定免税项目无需缴税;税法规定必须对税项征税。但是,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未列入税法的收入,但应根据立法精神征税。对于这种收入,我们通常应根据“其他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说明问题,请参见示例。
公司A是一家专门从事人寿保险的股份公司。当地税务局在2006年对甲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税务检查后指出,甲公司从代理商(非雇员个人)获得的收入和团体保险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获得的收入应扣留个人。所得税。税务官提出了三个问题:
:1.公司A为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商提供的免费旅行服务应根据“劳动报酬”项目减免个人所得税;在各种培训课程中,甲公司的现金和代理商的实物分配各种礼物)还应根据“劳务”项预扣个人所得税。
2.甲公司应以在各种庆祝活动中以团体保险销售为单位的具有杰出销售业绩的人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发行的“其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甲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利息费用应按“其他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
A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将上述所有免费差旅费用都列在“会议费”中;发给代理商的所有现金和实物均列在“培训费”中;庆祝活动中是团体保险由销售部门业绩突出的人员发放的有形物品和现金,计入“会议费”,上述费用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