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问题。该公司属于为国内客户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国公司zd。如果您在付款时一定要预扣相关税款,否则将处以0.5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所谓的少于50,000美元的未付款估计是由于银行的不完全调查造成的。公司没有要求公司提供低于50,000美元的纳税证明。但是,如果税务局检查账目,则您的行为将归于逃税。
您的问题太复杂了...
(1)我们来谈谈付给台湾的个人咨询费(人工服务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此人是独立承包商,而不是您的公司与台湾公司签定合同,而台湾公司派遣员工在中国工作。;前者根据劳务成本缴税,后者的雇员是否应就工资薪金缴税取决于情况,不一定。
付款时,您必须预扣并缴税。超过3万美元的银行应该看到税务局签发的“纳税证明”,以证明您已经付了税,然后才能汇款。
就独立承包商的人工成本而言,即使台湾人一天没有来中国,自2009年以来也无法逃避5%的土地税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劳务税率计算的,具体取决于您的税率,税率范围为20%-40%。外国人与中国居民没有什么不同。
此外,使用税务局的“纳税证明”,您可以转到当地税务局的发票部分进行发票并输入帐户。
(2)如果将其支付给海外企业,那么当地税收的5%也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国税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台湾尚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议(与已签署协议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因此两国在“常设机构”,因此根据广州方面如果一家台湾公司派遣人员到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中国境内住了多少天,只要踏上中国大陆,就可以假定它已成为“常设机构”(有税收协定的一般国家)必须在中国呆六个月。仅成为“常设机构”),税款是根据“劳务收入* 10%批准的利润率* 25%”计算的。批准的利润率可能因地区而异。
如果台湾公司一日未到中国,而所有劳务都在国外提供,它们可以申请免征国家所得税的国家所得税。税务局将签发“免税证明”。
有人说10%的直接所得税是错误的,即特许权使用费等的预提所得税,属于营业收入。
缴税后,请转到本地税收发票部分,以开具带有“纳税证明”或“免税证书”的发票,然后去银行支付外汇。
(3)对于国内企业,只有双方都是国内居民纳税人,并且各自负责自己的税收。您只需要问他发票。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512号国务院令)第49条,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企业组织之间的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内部业务组织是指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组织,并且您提到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我们了解的是控制权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企业。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是《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可扣减的特许权使用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07年第63号总统令)第8条企业在收入方面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支出和税金,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亏损和其他费用。
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在企业内部对其进行调整。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交易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营业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税收调整。
因此...(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512号国务院令)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双方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中的商业组织之间的利息,不得扣除。
据此,只要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符合关联公司之间的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可以扣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