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在中国建筑业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是建设部推广的先进模式。
项目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和施工(EPC)的集成。所谓“ EPC”模型是指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所有这些都是由企业承包的。如总承包电厂脱硝工程,与电厂签定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包含一系列内容,如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设计和优化工程图,采购电厂所需的设备等。项目,并负责土木工程和安装。功能设施。在实践中,如何为这笔业务缴纳流转税是极为矛盾的。。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
实际上具有以下纳税方式:
1.商业合同应按合同总价减去分包合同价格的价格缴纳营业税。
政策基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在实践中,施工现场的地方税务机关也将要求此项操作。
2.分别缴税
该政策依据的是国税发[2002] 117号,即对商品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所得以及所得建筑业的劳务服务(不包括增值税的自产产品)(商品及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建筑业税项征收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项征收设计税。但是,该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不是制造企业,因此不应应用此规定。
3.所有增值税将作为增值税支付
这种方法通常占很大比例的设备,其政策是基于临时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混合销售。在2009年之后,所有者还将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扣除设备进项税。
对同一物质的上述处理方式有不同的纳税方式,主要受所有者和施工现场主管税务机关的影响,因此不能反映税法的严格性。请说明上述业务的正确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