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资本投资,就应该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征税。
母公司要缴纳公平价格,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子公司应作为财产收入缴纳所得税。
1. A公司以高尔夫球场的账面净值增加了B公司的资本,并更改了其工商注册。并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2.土地增值税:
尽管高尔夫球场是由房地产公司A开发的产品,但由于公司B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它并未涉及《财财》 [2006年]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支付条件。 ]第21号。
根据《财税[1995] 48号》的规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然而,有传闻称,新政策可能会在今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您将不再免除这种情况。请快点。
3.在公司所得税方面:
公司A将销售和成本均视为净值,并且不产生公司所得税。
许多人担心,税务局会命令A公司将高尔夫球场的“公允价值”视作销售收入,这是根据《税收管理法》处理相关业务的一项要求。实际上,由于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增资(增加注册资本)实质上是“转让”,因此属于“正当理由”和“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税务局通常不予理it。
去年,我执行了一个订单: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增加了一大块土地,并按账面净值处理,而这块土地的公允价值要低超过30亿。
此外,税务局对国有企业与税收有关的问题没有给予太多关注。
4.契税:
“财税[2012] 4号”:其全资子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投资及增资,免征契税。
如果您的高尔夫球场也被视为房地产,则可以应用此条款。
请注意,所有“豁免”都必须事先由税务局提交(批准没有实质性区别,您必须向您的收款局写一份备案报告,他将在计算机系统,地区中处理该报告)和县税局批准后,收集和管理局将通知您)。
5.对于营业税:
《财税[2002] 191号》:对房地产投资为股权,参与接收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房地产税。
请注意,这是“不征收”的。我个人的理解是,由于不征收税款,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无需备案。但是,在去年的实际运作中,馆藏管理局仍要求将其纳入“备案报告”中。只要写下来,反正最后的结果就是不交税,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