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通知,官方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为公务支出设定扣除标准,则将全部交通补贴的30%扣除为个人收入。通讯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全额为个人收入的20%。
在中国,大多数手机是个人购买的,手机卡是由个人处理的,并显示为持卡人的名字,但作为企业的经济事务,费用清单在财务部门反映为“手机”。以个人名义收费”,再加上手机费用既是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又是日常的个人事务,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用,减少可能的涉税风险,已成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对的难题。
基于付款发票的个人报销
这样,手机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然后用个人付款发票偿还到财务帐户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必要支出和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用与企业的收入和合理费用直接相关,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该费用作为公司正常支出的评估依据或计算结果即可。基于发票,即使发票是个人的,但是根据“物质比形式重要”的原则,应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大多数税务机关在往年的和解中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发票不全的情况。付款人姓名。纳税人用于减税,减税,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票务管理税”的原则,税务官员认为,这种由个人筹集的发票所产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减少以弥补税额。
一些省市税收主管部门使用该省的有效文件来识别个人,以根据发票列出手机账单,但必须将其视为员工福利费。显然,在员工福利被大大超支的企业中,这样的规则实际上等同于不允许扣除。
另外,有些公司要求个人在索取手机话费发票时向通信部门索要发票,但过程并不顺利。因为通信部门是由计算机管理的,所以在通信营业厅中发布的特定信息是特定的。手机号码的发票标题是由微型计算机自动带来的个人所有者的名字。不能更改,只能在某些代理商代办处获得固定的发票。此类发票是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的重点。真实性是无法控制的。如果税务机关前往通信运营商调查原始文件并发现没有以单位名称打开的手机号码或以单位名称打开的手机号码不会招致大量电话账单,很容易被确定为个人支出。单位要求以发票的名义报销,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电信补贴的现金分配
现金支付通信补贴表格基于不同职位的工作需要,公司计算由于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手机费用,并以固定现金支付,而无需员工提供发票。
发放现金通讯补贴时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它们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还是雇员福利。有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工资和职工薪酬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于员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员工,暖气费用补贴,员工中暑和降温费,员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是指企业提供给职工的补贴,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外。 ,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管理中1.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支出。对企业提供给职工的交通,住房和通讯福利进行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汽车改造补贴以及每月支付或按月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包括在内。雇员的总工资,不再计入雇员福利费用管理;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上述税法和财务法规积极列出了员工福利的范围。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来看,通讯补贴不在列举的范围之内,也不属于雇员福利的类别。如果得到报酬,应将其视为工资。从金融法规的角度看,通讯补贴根据其货币化与否被区别对待,以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计入职工薪酬管理。因此,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应包括在工资薪金计算中。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No。 3)有关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经依法扣缴了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如果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则很难被视为扣除税前的“合理工资”。
此外,还应考虑计算和支付员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获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为:从一定标准的官方费用中扣除此后,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月支付,则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自己的月份,并与该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
作者认为,以现金支付通讯补贴的结果是,雇员为企业的业务费用预支了个人所得税。员工获得的通讯补贴为手机费支出,手机费支出为获取单位业务收入而不是个人实际收入的支出。
提供移动预付费充值卡
处理手机预付费充值卡的做法是,一些公司采用统一方式从通信服务运营商那里购买了具有面值的手机充值卡。帐户。然后,以月或季度为周期,员工根据该期间通信业务运营商以及业务和财务部门打印的实际个人电话费用列表,计算本月因工作而产生的大约通话费用。自充值,用于由业务量很小的员工计算后定期发行的定值充值卡,通常保持不变。对于业务量大,变动大的员工,将按计划进行计算。在发行充值卡的月份,企业的帐户处理会将通话费用从预付款项转为当期费用。由于这种计算方法符合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因此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后,大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
发行手机预付费充值卡和个人退款账单,与现金支付的通讯补贴相比,可以很好地解决合法证书的问题,而且员工没有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于税务机关强调“票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如果未填写带有付款人全名的发票,则可能不允许纳税人将其用于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为获得的预付费充值卡发票已发给该单位,所以它是符合要求的发票。该支出符合生产经营程序,应计入资产的当期损益以及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经过合理计算,可以提供相关依据,易于税务机关确认。 。
不再需要发行手机预付费充值卡来支付“个人收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获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为:从一定标准的官方费用中扣除此后,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