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是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在这里,企业可以对其年度损益做出预测,合理安排当年的支出和收入,并通过控制企业的投资和收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以弥补可以弥补的损失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可以采用两种特定的方法。如果某年发生亏损,企业应设法使临近的纳税年度获得更多的收入,即尽快弥补亏损。第二种方法是,如果公司没有弥补亏损或刚成立的公司,并且近年来亏损不可避免,那么从业务项目的选择出发,先安排公司损失,然后再安排为企业获利。
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某些企业必须通过终止清算来实现资源的最佳分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超过实收资本后的全部资产或资产清算余额。在
资本公积金中,除了对公司的法定财产和捐赠财产的价值进行重估和增值外,其他项目也可以从清算收入中扣除。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在发生时计入资本盈余,并在清算期间将其计入清算收入时征税。这等同于增值部分的递延税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创造资产评估的条件,并以增值财产的价值作为折旧基础。这样,可以比以前进行更多的折旧,并且可以扣除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更改企业的解散日期来影响其在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解散申请。股东大会于7月31日批准并决议并解散。正常清算从8月1日开始。清算后,预计1月至7月底可实现利润6万元。
在公告发布之前,股东大会将再次通过一项决议,将解散日期更改为8月15日,清算将从8月16日开始。从8月1日至8月14日,该公司的总成本为14万元人民币。根据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视为一个纳税年度。变更清算日后,公司的清算收入为9万元。
如果清算开始日期为8月1日,则1月至8月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25%= 1.5(万元)。清算收入损失为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90,000元至人民币140,000元),无需纳税。那么,公司税总额为15,000元。
如果清算开始日期是8月16日,则该公司1月至7月从原来的60,000元的利润减去140,000元的利润就变成了80,000元的亏损。本年度不交税,清算收入9万元,必须从上期税前亏损中扣除。清算所得税额为:(9-8)×25%= 0.25(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了税收负担1,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