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入管理费用。
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您的单位是否有工会组织,或者您在提取工会资金后必须向工会付款?(您必须拥有工会收据并贴上工会的印章)这是有效的。如果您没有工会组织来提取您的工会资金,则在缴纳所得税时累积的工会资金将不允许在税前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可以扣除。”
尽管企业已撤回但尚未付款或未获得付款收据,但工会资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应计了,则结算时需要征税并增加。
(1)由工会会员支付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按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款;
(3)工会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支付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贴;
(5)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款所指企事业单位拨付的资金,应在税前缴纳。
也就是说,企业工会组织的当前状况是这样的。一是根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二是没有工会组织。
如果成立了工会组织,则每月累积的工会资金应分配给企业内的工会组织,并且工会组织应开具收款收据给您的企业,您的企业可以使用这张收据要分配收据上列出的金额已扣除公司所得税。然后,工会组织将一定比例的费用支付给上级工会,其余的则保留给工会使用。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只有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才能发行“工会经费专项收款”,即只有已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以按总工资的2%征税。之前全扣。
如果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则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已转为当地贸易的企业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工会并获得“工会经费拨款特别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仅在实际征税之前扣除“工会经费收据”中指定的金额。显然,收款中无法获得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以上工会组织是指根据《工会法》成立的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