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发奖金给员工老板追回,为避税发劳务费套取科研经费

提问时间:2020-04-27 18:1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2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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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套取科研经费会判刑吗

会议。

可能构成[腐败] [挪用公共资金]之类的东西

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怎样查

通过虚拟发票对资金非法开票的定性确定

【案件】

被告邵从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获得“友谊公司”所有股东的批准,并在2009年继续了该公司的惯例。在无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他通过了王先生(已被判刑))从“樱花枫木专业合作社”伪造4张普通发票,其累积面额为60万元,并从“友谊公司”提取现金60万元并将其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随后,被告人邵某利用“友谊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未经“友谊公司”许可,挪用该公司的资金13万元,直至归还该案; 2010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挪用其中的47万元用于其创立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诉机关以被告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部门】

在审判期间,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争议:

的第一意见是,被告邵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原因是“友谊公司”使用非法手段提取股利资金,但60万元的支付尚未完成分配过程,各股东不能私下使用。资金的所有权从一开始就没有转移过,现在仍然是公司的资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委托保管的资金,就是挪用资金罪。

的第二种意见是,被告邵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原因是“友谊公司”通过虚假出具发票提取60万元的股利资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该款项已不再是公司的法定资金。法定货币,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论】

作者认为,被告邵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的《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自己的资金作私人用途或借给他人,大量的逾期不超过三个月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或拘留;如果单位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如果该款项不能退还,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焦点是本文中的“资金”是否包括违法获得的资金。

从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出发,中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从某种角度看,刑法本身就是法律利益保护法。“如果没有利益保护,就不会有刑法。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利益受到侵犯或危险,就不会受到惩罚。”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规定了挪用资金罪,旨在保护公司,企业或个人。其他单位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上是犯罪保护的法律利益。作为法律利益,它必须与法律有关。尽管某种利益可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但是当它不受法律保护时,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其称为法律利益。因此,上述被保护单位的占有,使用和收入权利应在法律基础上确立,以体现法律利益保护原则,这也是刑法中公正正义的体现。

(作者: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科研人员该不该从科研项目中拿劳务费

《南方周末》最近发表了一篇文章-“科学研究系统的改革应从允许研究小组成员获得劳务开始”。文章指出,根据现行政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规定只能向参加该项目的研究生,非项目小组成员或无薪人员,团队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劳务费,支付给这些人的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至10%,一百万元仅允许该项目花费最多10万元的人工成本。如果要求五名研究生参加研究工作,则每名研究生的年度津贴为2万元,相当于当前的最低工资。难怪有一个研究生起诉该老师,或暗中说他是廉价劳动力。实际上,家教更加不法。甚至没有这一点的劳动报酬!因此,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应该使科研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本文的作者可能不清楚。中国以前的科研管理系统具有研究资助委员会系统。通常,垂直资金(即国家和政府项目资金)可以扣除10%的人工成本。横向支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支出)可以扣除40%的人工成本。近年来,国家对纵向基金的人工成本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相当于取消了原有的纵向基金科研委托制度。这个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缺乏及时支持科研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支持,目前已恢复科研。委托“填海造地”。

的初衷是建立一个科研资助委员会系统,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科研人员的待遇。但是,近年来,该系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一些人申请了科研资金来致富,并将科研项目的应用与资源竞争博弈区分开了。科研项目的应用充满了潜规则。在进行该主题的研究之前,将佣金放到他的口袋里。其次,由于不同学科的学科资源不同,大学教授两极分化,接受更多学科的教授受到很好的待遇,变得富有。更少的老师为生存而挣扎。

针对这些缺陷,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废除科学研究委员会。随后,国家科研项目对人工费的支出和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不幸的是,我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没有配套改革,他们仍然按照原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的工资制度向教师付款。其中,津贴和奖金主要来自教师本人。项目资金。

根据这个薪金制度,教师必须通过申请一个项目并从该项目中获得人工成本来获得更高的收入(津贴和奖金只是另一个说法)。问题随之而来。首先,国家(政府)项目只允许支付参加该项目的研究生和无薪人员的人工费用。参与该项目的教师需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以获取人工成本。有两种特定的方法。一种是通过向研究生支付劳务费,然后将其返还来获得劳动报酬。第二种是通过横向项目资金(或其他人负责的横向项目资金)进行资金转移。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仍保持着水平的项目经费委托制度(高达40%)。因此,科研人员可以将横向项目的设备成本报告给纵向项目,并同时进行横向项目。去交换劳务费。近年来,这导致了对使用研究资金的频繁丑闻。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回归到允许科研人员继续收取国家(政府)主题的劳务费的旧方法,还是针对当前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改革,将影响中国科学研究的未来。从作者的角度来看,事实证明,让科研人员从项目资金中扣除劳动费用作为薪酬的一部分是不可行的。严格限制国家科目的人工费用来支付研究生等的人工费用是正确的,但仅给教授以自主权的资金是不够的。应当对科研管理制度和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实行科研人员年薪制,使待遇与项目经费脱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保护科学研究者的权利,释放科学研究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