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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某些特殊性,与大多数生产企业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在成本会计和收入确认方面,它与产品销售公司有很大不同。本文仅讨论《建筑合同法》标准规定的建筑企业会计业务处理。这里不讨论与生产企业相同的会计。
(1)工程建设
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帐户。主要计算每个项目的成本和毛利。在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润”两个子级别的详细帐户。
1.工程建设合同成本,占工程合同成本
在合同费用下,设置以下明细帐户
(1)人工成本(项目/部门会计)
(2)物料成本(项目/部门会计)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会计)
(4)其他直接费用(项目/部门会计)
(5)分包费用(项目/部门会计)
(6)间接费用
以下详细帐户是在间接费用下设置的
经理的工资(项目/部门会计)
员工福利(项目/部门会计)
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会计)
低值消耗品的摊销(项目/部门会计)
办公费用(项目/部门会计)
差旅费(项目/部门会计)
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会计)
工程担保费(项目/部门会计)
出院费(项目/部门会计)
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会计)
检验和测试费(项目/部门会计)
外国实体的管理费(项目/部门会计)
物料分类和零星运费(项目/部门会计)
材料和材料的损失和损坏(项目/部门会计)
暖气费(项目/部门会计)
其他费用(项目/部门会计)
2.建筑业毛利,占毛利
根据企业的需要选择特定的设置,并且不需要设置这些会计科目。特别是对于间接费用,可能不会设置一些不必要的费用。
(2)机械操作
本主题的主要目的是对建筑设备公司针对每个项目设立单独的设备管理部门的成本和班次的内部结算进行会计处理。它等于制造中的“辅助生产成本”主题。合格的单位可以为公司的设备设置独立会计,以准确计算每班次大型或大型设备的成本。
通常,应设置以下详细帐户:
薪金及附加(部门/设备会计)
燃料和动力(部门/设备会计)
折旧费用(部门/设备会计)
配件和维修费用(部门/设备会计)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会计)
(3)应收帐款
1.项目应收款(以当前单位结算)基于项目进度报告或结算的应收款
2.应收销售款项(按当前单位计算)建筑企业应收销售款项的会计处理
3.应收保证金(以交易单位结算)根据合同和所有者临时扣留的项目保证金的结算,最好设置到期日期。
(4)应付帐款
1.应付采购款(按交易单位记帐)用于应付采购款和设备付款。
2.分包应付账款(以当前单位计费)
3.应付临时帐款(按当前单位会计)临时帐目(包括物料临时帐目和分包工程临时帐目)
4.应付保证金(当前单位的会计)为了计算分包单位的应付保证金,最好设置到期日期。
(5)项目结算(当前单位/项目的会计)
根据业主进度报告或项目和解的签证信息。
(6)主要业务收入(手动帐户不需要以下详细帐户,仅需要根据项目设置详细帐户)
1.目标费用
在目标费用下设置以下明细帐户
(5)间接费用(项目/部门会计)
2.税收(项目/部门会计)
3.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会计)
4.公司管理费(项目/部门会计)
5.公司利润(项目/部门会计)
其他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其他行业的设置基本相同。
1.“营改”后收入分类会计的税收筹划
示例1:经过“增值税改革”试点后,河北明治公司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4年1月的总营业额(销售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设备租赁费收入400万元(含税),向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纳税人应尝试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应税服务以应用不同税率,从而避免高适用税率并减轻企业负担。
选项1:不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600÷(1 + 17%)×17%-30 = 57.18(万元)。
选项2:单独核算销售额。应交增值税= 400÷(1 + 17%)×17%+ 200÷(1 + 6%)×6%-30 = 39.44(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付了人民币174,700元(57.18-39.44)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计划中的评论:单独会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但是如果单独会计后的节税额相对较大,则增加会计成本是非常值得的。
第二,“营改”后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计划
示例2:自2013年8月1日起,山东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纳入“风险投资改革”试点类别。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之后,它可以用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18万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和新开办的试点,如果发现自己成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更为有利,应符合固定生产场所的要求。和会计在完善这两个会计条件的基础上,我们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选项1: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 450×3%= 13.5(万元)。
方案2:在满足拥有固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以及良好的会计核算的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它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 450×6%-18 = 9(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了45,000元(13.5-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注释:通过积极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要求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普遍的想法。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就无法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III。 “增值税改革”后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和简化税收计算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示例3:陕西省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 “增值税改革与增加”试点计划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于2013年2月购买的三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为期1年,共收取租金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取回设备并继续租用。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的进项税可抵扣额共计10,000元。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当“风险改革增加”试点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向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买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时,因为有形动产是在试点之前购买的,其输入税额未抵销扣除,使试点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选择采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的支付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选项1:选择常规税费计算方法。那么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100÷(1 + 17%)×17%-1 = 13.5(万元)。
选项2:选择一种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 + 3%)×3%= 2.9(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2比方案1少支付了106,000元(13.5-2.9)的增值税,因此应选择方案2。
计划中的评论:“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的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了简单的计税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就无法在36个月内更改。因此,企业应权衡利弊,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税收计算方法。
第四,“营改”后接受运输和劳务选择的税收筹划
情况4:A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2013年10月,如果要接受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可以使用以下四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公司B(一般纳税人)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3.1万元(含税);二是接受C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税务机关签发的增值税含税专用发票,总价税为3万元;三是接受D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总价税为2.9万元;四是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后,得到一张普通发票,金额为3万元。城镇建设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率为3%。请计划纳税。
规划思想:由于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改革以增加运营”,因此不再需要以前基于运输成本结算文件计算进项税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中国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的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取消了财税[2011]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①取消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运输费用额和税额上注明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输费用结算文件; ②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消财税[2011] 111号政策后,除取得铁路运输成本结算单据外(截至2013年8月1日,仅运输行业的铁路运输未实施改革增加”),将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扣除。
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考虑运输服务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两个因素。对于现有的可抵扣进项税(将减轻增值税负担),将相应减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这样,我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下的净现金流量或现金流出,最终选择净现金流量最大或现金流出最小的方案。
方案一:接受企业B(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价格为31,000元(含税)。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 31 000-31 000÷(1 + 11%)×11%×(1 + 7%+ 3%)= 27 620.721(元)。
方案2:接受C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取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总税额为30,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1 + 3%)×3%×(1 + 7%+ 3%)= 29 038.835(元)。
选项3:接受Ding Enterprise(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获得一张普通发票,总价税为29,000元。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量为29,000元。
方案4: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并获得3万元的一般发票。那么企业A的现金流出= 30 000-30 000×7%×(1 + 7%+ 3%)= 2769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与计划II相比,计划I的现金流出为人民币14,118.14万元(29 038.835-27 620.721),计划I的现金流出为人民币137,279千元(29 000-27 620.721)少。比计划3。方案一的现金流出比方案四的现金流出少人民币6.279亿元(27 690-27 620.721)。因此,应选择选项一。
规划评论:在选择接受运输服务的方法时,您不仅应考虑价格和税收因素,而且还应考虑另一方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质量,信誉,时间消耗和其他因素。
五,“增值税改革增加”后的税收筹划
案例5:李某是个体工商户,是“野营改增”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0月获得咨询服务收入20601元(含税)。当地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请计划纳税(假设不考虑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划思路:在涉及起征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收入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则应将收入减少到起征点以下,以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1:将含税的每月销售收入保持在20,601元的水平。则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601÷(1 + 3%)= 20 000.97(元),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则李应支付的增值税= 20 000.97×3%= 600.03(元),税后收入= 20 601-600.03 = 20 000.97(元)。
方案2:将每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减少到20599元。那么,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20599÷(1 + 3%)= 19 999.03(元),不超过当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 20599(元)。
由此可见,方案II支付的增值税额比增值税1少600.03元(600.03-0),而其收入却多了598.03元(20 599-20 000.97)。因此,应选择计划II。
规划注释:该起征点的税收筹划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实际应用空间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