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
获取机动车的统一销售发票
扣除额可以证明
可以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为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而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术语“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包括外包(包括进口)商品或应税服务,以货易货交换商品,可抵销债务收入的商品,接受投资的商品,接受捐赠的商品以及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抵扣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购车为消费税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在此也强调“自用”。如果购买的汽车不是供个人使用,并且对于销售,可以扣除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项目税率表》征收的汽车范围是乘用车和中轻型乘用车两类,其他机动车除外。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的汽车可以获得税控系统签发的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付款表。
2.购买后,请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认证并声明。
3.购买的汽车不是须缴纳消费税的汽车。
4.购买的汽车可用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利益和个人消费。例如,卡车的购买用于生产和运营中的运输以及在建材料的运输。例如,卡车的购买用于应税物品和免税物品。两者均可抵扣进项税,但仅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属于员工福利,不能扣除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