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虚假纳税计算依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第68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少付应缴或应缴的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可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收,应收和应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收税款,扣缴扣缴义务人。罚款额超过未收税款的50%,不到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