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张,苏,齐有良好关系的三个朋友都对水产销售感兴趣。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三人建立了专门从事水产销售的合作伙伴关系。伙伴关系的业务蒸蒸日上,因为他们三个一起工作。但此时,张某因劳累过度而突然患上肝病,被送进医院。由于所需的巨额治疗费用和家人的承受能力,张某向亲戚谢某借了20万元。为了让谢某放心,张先生同意认捐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两人签署相关协议后的五天内,谢某向张某提供了20万元的贷款。之后,张将向谢某借款20万元,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抵押给谢某,以寻求Su和Qi的建议。认为合伙企业处于发展的良好时期,并且与张的贷款担保不同意,因此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的承诺感到非常愤怒。经过多次协商,三人仍未能达成协议,因此齐将张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确认张与谢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原告齐某认为,张某向谢某借了20万元是自己的生意,但张某并未事先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因此任意置身于合伙企业中。谢某的投资份额质押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和未来有关,不应支持谢无权处置他的财产,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署的质押合同无效。
被告张认为,由于生病,他需要向谢某借款20万元,并需要向谢某抵押自己的合伙企业股份。这是一个无奈的举动,同时他处置了自己的法律财产,齐某无权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谢某借了20万元的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实是,两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依法建立的,各方对此都不反对,所以关键这个案子不是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在于贷款产生的质押关系。
中国《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认股权的合伙人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由此给善意的第三方造成损失,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这项规定的原因取决于合伙企业本身的特点。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彼此非常信任,每个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伙财产应承担的责任,不能随便处理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Zhang保证了谢彦班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但他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合伙企业存在期间,他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已变为对于合伙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张不能擅自处置合伙财产。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张在谢与谢之间的承诺是无效的。作为有良好意图的第三方,谢某应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的结果]在此案中,尽管张某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份额认作了谢延班,但他忽略了一点。在合作期间,他的出资已成为合伙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张不能擅自处置合伙财产。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张在谢与谢之间的承诺是无效的。作为有良好意图的第三方,谢某应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中国《合伙法》第25条规定:“以合伙人财产份额作抵押的合伙人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规定的原因取决于合伙企业本身的特征。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彼此非常信任,每个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伙财产应承担的责任,不能随便处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