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置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和生产企业。这样,废料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并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5000吨,每吨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支付其他杂项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开具的总发票并受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因此2005年应缴增值税额为3800 ×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取得废料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等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料回收公司的售价中,并可以开具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方案比第二方案少付了5万元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购销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进行加工制造的企业通过废料业务部门购买废料的税负要比直接购买废料的税负轻,并且设立单独的废料回收业务。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
(1)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避税,国外经济学,法律和其他学科进行了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减少税收的效果的角度来考虑逃税和避免税收的效果,例如Seldon.A。 (1979),Cross.R。,Shaw.G.K。 (1982)。公认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避税通论”开始系统地,全面地研究避税。本文全面总结了避税的一般原则。通用均衡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影响,描述了一系列避税计划以减轻交易各方的总税负,并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建议。本文为经济学家研究避税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Erich Kirchler(1999),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的博士学位论文来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例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一些用于衡量公司避税问题的博士论文模型,例如Joel M. DiCicco(2003)。从经济学中避税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对避税的成因和经济影响的分析更加重视。相关研究为避税的定义和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了依据。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律界对避税的研究根据不同国家的惯例和法律文化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避税的存在和运作的描述和分析,包括避税的抽象泛化,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估,以及法律和经济分析,例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Jinhonghong(1989);第二是研究避税法律法规,例如法治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分析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和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Judith Freedman(2003)); AW Granwell和Sarah S. McGonigle等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2006年),维克托·塞雷尼(Victor Serenyi)(2006年),关于避税解释规则的研究,例如Brian Galle1(2005年)。
(2)中国的研究现状
中国大陆的学者针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和“避税”)进行了许多研究。检索1979年至2008年在CNKI系列数据库中以“避税”为主题的相关文章,共检索到1527篇文章(其中博士学位论文3篇,硕士论文59篇); “避税”的主题是相关的共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共有2 226条相关文章。①从本文的内容来看,围绕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和2004年以来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波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零星引进外国反避税制度,因为中国缺乏避税实践和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人员打算采用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等“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4),熊永立,周旺利“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收”(1997年),胡俊生和周立华“外国反避税措施”“措施的介绍”(“上海财政和税收”,1994年),齐秀兰,“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年)等。随着中国新税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外资的不断深化,避税和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凸显出来,并迫切需要相关问题的理论解答。从那时起,税法学者撰写文章讨论一般理论,但是大多数文章主要基于概念分析,性质定义和原因分析,并且大多限于在民法国家引入相关问题。其中有张寿文的《逃税与规制》(《税收研究》,2002年)和刘建文,丁乙的《避税法律原则的新探索》(《外国税》,2003年)的两篇文章,避税的性质和法律评估并对法律选择进行了更全面的分析。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实践部门和财政经济学家将重点放在国际避税方法和中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上,例如郑立建和马哲的。 “国际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税收研究”,2005年),郭宏和朱香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尹中华和田明华的《外国避税的国际避税》。投资企业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一些学者对避税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例如屈顺兰,郑华章的《避税经济分析与反避税政策选择》(《外国税收》,2006年),刘毅的《三维理论》等。避税与反避税的视角“(“外国税收”,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