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避税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措施逃避税收义务,减少税收支出。
避税和逃税(简称逃税)是危害该国税收法律的问题。直接后果是,这将导致该州的财政收入减少;
1.逃税与避税之间的区别
避税和逃税是两个阶段的概念,经常引起争议,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关于逃税的观点更加一致:逃税是非法的,也就是说,逃税通过非法手段降低了应纳税额。大多数人将避税描述为合法逃税。逃税和逃税的后果相同,但方法不同。从后果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情况都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纳税人逃避了税收负担。从手段上看,偷税漏税是一种非法手段。避税是一种合法手段。
2.什么是“非法”和“合法”
什么是“非法”和“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没有统一的标准超过国内法律,因此会出现这样的现象:A国的非法行为可能是B国的合法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各国的具体法律,就很难从国际的角度来判断哪种交易,哪种业务和哪种情况是非法的。此外,并非所有国家都在逃税和避税之间划清界限。在某些国家/地区,任何违反法律意图的做法始终被视为违反法律。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逃税和避税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
3.由于避税是合法的,为什么我们要避免避税?
“合法”一词使避税与逃税不同,后者显然还不够。既然避税是合法的,为什么还要反避税呢?实际上,避税的合法性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就经济影响而言,合法的避税与非法逃税之间的区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既减少了财政收入又扭曲了经济活动的水平。因此,反避税的深层原因是经济而不是法律。另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另一个好处:它要求政府制定更严格的税法。在纳税人的“漏洞”过程中产生了高质量的税法。因此,促进反避税,一个有利于财政收入,另一个有利于经济正义,第三有利于引入高质量的税收法律。
4.避税范围
为了使反避税能顺利进行,应进一步分析避税的范围。当国家对咖啡征税时,某个君主用喝茶代替咖啡。当国家对烟草和酒精征收重税时,大三学生根本不抽烟或喝酒,因此他不必负担税费。使用上述避税概念,显然,君主在避税。如果这种行为也包括在反避税中,那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外有人提议将避税行为分为两类:是否违反法律意图作为分界线。采取与法律意图相抵触的行动,以达到减少小税项下的税前减免税目的的目的,并作为反避税的目标,将与法律意图相符的避税行为作为反避税的目的。大概念不构成例如,如果一个人只是想将尽可能多的财富留给继承人,他就会考虑以各种方式划分自己的行业,或者将行业转换为不同类型的财产,向国家征收在财产转让税之前,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因为从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的角度来考虑财产转让税的立法精神,所以该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意图,因此构成了反避税的目标。相反,烟酒税的立法意图包括抑制饮酒和吸烟的因素。因此,戒烟和戒酒符合法律的精神,不包括在反避税中。这种避税称为“可接受的避税”。
一家纺织厂用了10年的时间积累了1000万元的资金,并计划用这1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利润200万元。纺织工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工厂获利后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
200×33%= 66万元
10年应缴的所得税总额为:660,000×10 = 660万元
如果工厂不使用自累积资金,它将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来筹集资金。假设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息15万元;企业年平均利润仍为200万元,则企业应交的年所得税为:
(200万到15万)×33%= 610,500元
的实际税负是:6105万120万×100%= 30.5%
10年应缴纳的总所得税为:610,500×l0 = 610.5万
显然,对于纺织厂来说,投资贷款可以节省积累1000万元人民币所需的10年时间;另一方面,通过支付贷款利息也减轻了公司税收负担(从33%降至30.5%)。
[案例2]
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8万元,估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寿命为5年。五年内未发生折旧的企业盈亏表如下。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扣除折旧前利润(元)的年产量(件)
第一年100,000 1,000
第二年90,000 900
第三年120,00 1,200
四年级80,800 800
第五年76,000 760
总计466,000 4,660
以下我们分析了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1)直线法:
年折旧=(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寿命=(180,000-10,000)/ 5 = 34,000(元)
1。第一年的利润是:100,000-34,000 = 66,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6,000×33%= 21,780(元)
2.第二年的利润是:90,000-34,000 = 56,000(元)
应交税金:56,000×33%= 18,480(元)
3.第三年的利润是:120,000-34,000 = 86,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86,000×33%= 28,380(元)
4.第四年的利润是:80,000-34,000 = 46,000(元)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34,000 = 42,000(元)
缴纳所得税:42,000×33%= 13,860(元)
的五年累计所得税为:
21,780 + 18,480 + 28,380 + 15,180 + 13,860 = 97,680(元)
(2)制作方法:
年折旧=年实际生产量/总生产量×(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残值)
的利润金额为:
100,000-36,480 = 63,52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3,520×33%= 20,961.6(元)
2.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 32,832(元)
的获利金额为:90,000-32,832 = 57,168(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7,168×33%= 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金额为:1200/4660×(180,000-10,000)= 43,776(元)
的获利金额为:120,000-43,776 = 76,224(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6.224×33%= 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金额为:800/4660×(180,000-10,000)= 29,184(元)
的获利金额为:80,000-29,184 = 50,816(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0,816×33%= 16,769.2(元)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760/4660×(180,000-10,000)= 27,725(元)
利润金额为:76,000-27,726 = 48,275(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275×33%= 15,930.7(元)
的五年累计应付所得税为: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线性折旧率= 2×(1 /估计使用寿命)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期初余额×线性折旧率的两倍
会计系统规定,在计算最近两年的折旧时,应将原始的双倍余额递减方法更改为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估计的残值,余额应用于平均摊销。
双重线性折旧率= 2×1/5×100%= 40%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80,000×40%= 72,000(元)
的获利金额为:10,000-72,000 = 28,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28,000×33%= 9,240(元)
的材料成本为:
2.总费用为:
3.销售收入为:
4。利润金额为:
5。应付所得税为:
显然,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相对较高,而先进先出法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因为公司首先购买的物料的单价较低,这导致较低的物料成本和增加的利润。同时,还可以看到,由于企业的利润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实物核算方法可以使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27%)。
[案例4]皮革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金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的女凉鞋。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由台湾公司A提供,所有生产的产品都出售给香港公司B(公司A的子公司)。公司运营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损失为4万元。通过对公司经营和损失的调查,发现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所消耗的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担工资和制造成本RMB8.20,即每双鞋这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该公司以每双鞋65美元的价格(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公认的关联公司),导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倒挂。
鉴于企业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以正常利率调整企业支付的利息。
3.调整费用,同时增加利润:
4.公司1993年的调整后利润为:
可以看出,1993年是企业实现盈利的第一年。
[情况6]一家食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租赁贸易的形式向其外国母公司租赁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将获得原始价值的120%的本金租金和管理费为五年的租赁期。期限到期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然而,经税务官员核实后,母公司向公司收取的年租金在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公司利润转移给外国母公司,从而减少了应交所得税,并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中比较普遍,对我们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必须采取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的应纳税额为:
企业B的应付所得税为:
关联企业的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关联公司的税收负担为:
目前,企业A的应付所得税为:
可以看出,在优惠利率不同的情况下,关联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其税收负担。
[案例8]由一家在香港成立的香港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人民币;提供信贷资金800万元,年利率10%。假设服装公司的年收入为220万元,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扣税率为20%,则服装公司的应税收入为:
年创收成本本钱= 220万-1百万-8百万×10%= 40万元
服装公司的应付所得税= 400,000×33%= 132,000
香港公司A的利息预扣税=(800万×10%)×20%= 16万元
132,000,160,000 = 292,000
如果甲公司不使用信贷,但投资800万元作为服装公司的投资,则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扣除总收入的支出-500]×10%+ 500×5%= [(2300-800)-500×10%+ 500×5%] =(220万至100万)×33%= 39.6万元
两次计算的所得税差额:396,000-292,000 = 104,000元
实际上,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获得了服装公司的部分利息,并逃避了部分税款。
[案例9]合同期限为20年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必须在前10年内支付外方本金和利息450万美元,然后在接下来的10年内每年向外方支付25万美元的利润。
显然,由于外方在头十年中已完全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实际上两党之间的合作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合资企业的当事方,名义合作仍然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部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