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区域政策
外资依赖转让定价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意味着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了反避税能力-反避税的原因是交易价格高或压倒性交易,利润通过关联企业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他们参与的公司,以实现非税收或少交税的目的。关于避税的规定,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在中国收取或交付。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和费用,减少其应税收入。
制定相应的针对外资避税的反避税对策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
(1)通过转让定价逃税。一些外国商人利用中国的沿海优惠政策,将其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并建立了“两端有海外”的制造和加工企业。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买卖网络,其买卖活动必须依靠海外联属公司,与外国联属公司的交易大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该方法主要表现为人为增加设备,原材料,零件,人工成本和无形资产。资产等的价格,从而降低了生产(商业)商品的出口价格。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一些企业实施高增值税。从其低税关联企业购买产品时,它有意提高购买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并产生虚假亏损以避税。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减轻增值税负担,而且可以减轻所得税负担。然后,从联营公司保留的税负较低的公司中获得一部分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避税策略都表现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以及运用“高进低出”。表现如下:通过海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降低企业出售给海外关联企业的产品的价格。
2。增加设备价格并增加投资成本。中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无需缴税。外国投资者经常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不知道设备和技术的实际价格,从而提高了设备的价格,降低了技术的价格,并将技术转让资金隐藏在设备的价格中。一些外国投资者也利用其有利条件掌握了国际市场上的信息,以提高投资设备的报价。它比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高出几倍,甚至引用了过时的设备作为新设备。通过提高设备价格,外国投资者不仅会增加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而且他们将以更少的投资获得更多的股息和股利,而且还会增加设备的折旧额,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从而逃税。
3。当与海外子公司相互服务时,企业通过支付更多的劳务费并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来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下属企业的劳务采用无报酬或不定期计酬,并转移收入避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海外分支机构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服务时,他们不会例行收取报酬,而是采取不收取,超额收费或少收费,转移收入以避税的策略。
(2)通过减少股权融资和扩大贷款融资来避免税收。跨国公司在内部贷款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获得避税收益。为了实现在东道国少缴税款的目标,跨国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收取更高的利率。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以作为子公司的费用从税款中扣除,而且可以免除交易税。如果跨国公司注入股本资本,则股息和分配给海外关联公司的股息不能抵消应纳税所得额。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资本薄弱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本结构不合理。大量借入资金导致投资公司无法充分投资,以贷款形式注入资金,并且在将来还清贷款以支付利息,减少在中国应缴税款并轻易将利润转移出国;第二,利益和责任不大成比例。投资公司获得高比例的债务和股权收益,但同时承担所有经济和社会责任,而股权比例却较低;第三,税收权益的损失。高比例的海外利息减免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进而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的角度来看,由于外国投资收益的税收和信贷法规不同,监管受到限制,并且投资公司通过位于避税天堂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资或融资变得越来越普遍。疲软不仅会轻易导致投资国资金外流,还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更大的影响。
(3)利用中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来避免征税。不完善的税法是纳税人逃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不善,客观上说,外国的避税行为起到了作用。同时,中国的外国税务人员薄弱,税收征收和管理方法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国外税收征管,调查的运行机制是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
1。滥用税收减免。一是采用“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中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之年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五年结转亏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年份。一些外国商人人为地调整利润以逃避税收。例如,在开业之年,获利公司将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并在“两次免税”年度安排实现利润;获利第三年后的“两次减免三减”五年内利润应尽可能在“两次免税”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没有任何利润,接下来的两年将从第八年开始享受“两次减免三减”,并开始新的合资事业实际上,您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外国商人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之后,要么改变了工厂的名称,搬迁了工厂所在地,要么划定了主要厂房,将老工厂变成了几家。一个新工厂,产品种类和销售渠道没有改变,但要求他们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第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来避税。将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启动其他外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运营期超过五年。经投资者的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再投资部分已归还。征收40%的所得税。即使在退税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已在五年内撤回,则40%的退税仍是投资者的兴趣,因为它使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第三是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避税。在中国,不同地区实施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商人将他们的营业地点设在保税区,生产地点设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低税率地区享受税收优惠。 2。使用国际税收条约的某些规定来避税。一种是使用常设机构来避税。由于中国在中国为外国企业设立常设机构,因此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来自中国的收入不包括在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中。这样,一些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可以绕开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和出售商品;或尽管他们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它的营业利润,从而逃税。其次,该组织位于避税天堂。不论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根据注册地点或决策地点,目前有两个主要标准来判断世界各地的国家/地区。在中国,它主要基于注册地。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注册总部,从而享有避税的好处。第三是打破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收入是指与境内外外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利,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上述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则该国境外其他收入中至少有一部分不需要申报税收。此外,预提税率比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低13个百分点。
2.外资企业避税的危害
(1)税收损失。通过转让定价,关联公司将减轻整体税收负担,这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监管的有效作用。实际上,“操纵性”转让定价与关联交易是分不开的。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的优势。这使得避免转让定价税非常容易。此外,避税活动所采用的转让定价和弱化资本的措施也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避税所转移的利润也不利于中国维持外汇平衡。
(2)滥用税收优惠。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以及其他减免税措施,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利益,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中国,造成中国税收的进一步损失,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企业在税收上的不平等现象更加严重。有利于公平竞争。。
(3)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在中国,不同地区和行业都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许多优惠政策。东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到东方,以降低税收。中西部消耗资源并破坏环境,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补偿,而东部地区却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成功,这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还对西部实行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地区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形势更加不利。
(4)不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投资中国。由于避税,外资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在某些地区甚至高达70%,这错误地对中国糟糕的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将影响不了解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客观地赋予其他潜力外国投资者创造了不利的投资环境,削弱了他们在中国投资的决心。
3.中国的反避税对策
(1)完善转让定价规定。目前,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完善,最全面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只是一项试行性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高。共和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高度实际的任务,因此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立法中经常引用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示例,而中国的转让定价税立法缺乏一些法定的转让定价调整。该示例还大大降低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鉴于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条例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种是添加新出现的利润分配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方法等作为对现有方法的补充。第二是借鉴经合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可比性的规定和描述,并引入“正常交易价值范围”的概念,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各种调整方法,详细说明每种方法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并列举使用方法的示例。
2。实行预定价税制。自1998年以来,厦门和深圳已开始尝试与外国公司签订预先定价协议。引入预先定价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作为未来收税的基础。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可以为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照协议确定价格,就可以避免税务部门的调整并节省复杂性。在事件发生后。
3。全面运用判断关系的标准,扩大关系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规定》第4条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采用权益计量法以及实际的控制方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并在关联方范围内将处理避税天堂的公司纳入具有相关关系的监管范围内。
4。细化人工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工成本的抵税条件和非税收抵免条件,规定人工成本的正常收取标准,并对集团内部劳务转移成本中应包括的因素提出一系列操作性问题以及正常费用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规定。对于劳务的非税减免项目,即企业不应列出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应当根据《经合组织准则》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法规的特殊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征,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通常很难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并且很难进行调整。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单独执行税收法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确定转让定价时,我们必须首先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其次,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包含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估计,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和实际价格有可能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进行尽可能准确的调整。
(2)制定资本稀疏税法。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弱资本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债务权益比率越低,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法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尽管资本削弱是公司融资自主性的体现,但过度的资本削弱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必须加以限制。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对资本稀疏进行了法律限制,这通常规定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美国为1.5:1,在英国为3:1 。法规应采取宽大政策。债务权益比率应略高于发达国家,并且应设定为3:1至4:1,这允许跨国公司以一定比率扣除债务利息。不会扣除任何多余的款项。
(3)修改税收优惠法规。要修改减免的开始时间,建议将减免的开始时间修改为“生产日”或“营业日”。同时,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年限。为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法律应规定,新设立的企业股东和原企业的经营方式,营业地点未发生较大变化的股东只能申请变更注册,不作为新企业。
(4)促进信息建设。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该国各地税收机构之间以及各国之间国际上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快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商人的个人收入水平以及外国商人和外国人的跨地区商业活动。人员和住宅搬迁,以方便相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