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避税借款?
最规范,唯一合法的企业避税行为就是关联方交易,它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来合理地避免税收。
例如,某省实施优惠所得税政策时,可以在该省注册一家子公司,然后将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转移到该公司进行结算,并计入成本和利润,在那家公司纳税。再举一个例子,如果在某个地区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您可以在那里注册一家子公司,然后将整个公司的薪水转给该子公司来发行。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多。
我想知道您所说的“企业借款避税”是什么意思?
关于扣减关联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规定。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准则执行2008年度报告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减免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通常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了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则从经济上确定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应视为权益,相关利润计入所有者。的权益(资本公积)。
[问题]关联公司贷款的利率超过同期金融公司类似贷款的利率,并且超过税法规定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我们应该先减去同期金融公司类似贷款利率超过的部分,再计算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的部分,还是先计算债务投资之比的部分?进行股权投资,然后减去金融企业超过同期的金额?贷款利率部分?[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当事人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并且税法及其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额上限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允许税前扣除,超额额不得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扣除:(1)债务投资比例股权投资不超过2:1(财务5:1)。(二)不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税法对这种利息的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应允许企业扣除下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根据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关联方贷款应遵守税收法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注:金融企业的债务比例的上限为5:1,其他企业的债务比例的上限为2:1),关联方之间的贷款超过上述债务比例除财税[2008] 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减少关联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特别税额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公告》(国税发〔2009〕No。 2)提供进一步的规定。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减免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通常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了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则从经济上确定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应视为权益,相关利润计入所有者。的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