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购买者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并且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扣除。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机构与场所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或者支付。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务局将通过四个步骤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司概况调查,关联企业关系调查,关联企业交易量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主要通过比较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配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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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吗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外国机构和场所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和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税所得或所得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51条《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一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利益中还有其他相关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其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交易的相关价格,成本标准和其他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是指在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第53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下属企业进行业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事先商定有关定价事宜,并监督纳税情况。人们表演。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2)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
(3)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对劳务提供进行收费或付费;
(4)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收费或支付的商业交易,例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等;
(5)其他未定价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价格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下列方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应以重新出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生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进行调整。 ;可以在发生业务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也是企业逃税,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方法很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在财务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
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标准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在一个方的控制之下,则本标准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在其他公司的控制下,以及接收某个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控制的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收费或支付。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或者支付价格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
(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应该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利润水平;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相似。但是,中国对其他合理方法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批准的利润率调整方法,其结果经常违反正常的交易原则。关于调整顺序,0ECD在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准则时,它不支持各种方法的机械顺序的规定,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但仅指出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利润分配法)仅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美国还于1992年宣布废除使用顺序规则。只要求选择方法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法律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人为地指定调整方法的选择顺序,只要符合正常交易的原则就可以使用。同时,中国关于转让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参考0ECD关于转让价格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进行详细调整,并引入交易利润法,以在无法获得可比较的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以在国外扩展当前更先进的APA系统的使用,即公司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并用作批准后计算所得税的基础。关于转移定价方式的选择,应规定企业是一致的,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