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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一般性反避税规定仅适用于公司所得税。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别税收调整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或其关联方的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意味着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了反避税能力-反避税的原因是交易价格高或压倒性交易,利润通过关联企业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他们参与的公司,以实现非税收或少交税的目的。关于避税的规定,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在中国收取或交付。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和费用,减少其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异,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对纳税人特定税收事项的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税收调整,资本稀疏,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以及其他避税情况。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实施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时,则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削弱,成本分摊,控制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等具体规定,进行调查和调整。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调整重点在于与公司关联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例如,外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将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再建立一个新的同类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滥用税收优惠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