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措施:(1)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防止国际避税的措施(2)通过应税对象的国际转移防止国际避税的措施(3)使用避税天堂的避税措施
防止滥用国际税收条约的预防措施1.单方面的预防措施。
目前,为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而采取的措施分为两类:(1)一个国家积极采取特殊立法或一般性的反逃避措施:(2)应用一般性的反滥用条款还是要解决的原则。
2.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预防措施。
根据国际上签署的双边税收条约,防止税收滥用的措施概述如下:(1)渠道法。它是指对任何一方向第三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限制。超过该比例的,不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2)透视法。判断公司是否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不再取决于公司是否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单一表面标准,而是进一步分析其股东是否也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缔约国。(3)回避方法。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通常做法是在具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中建立导管公司,因此大多数国家避免与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签署税收协定。(4)诚信法则。指两个缔约国的税务机关,有权审查任何一方在第三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的真正动机。该公司享有优惠待遇并处以相应的制裁。(5)排除方法。这意味着,尽管一个国家已经与另一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明确规定了一些在另一个国家享有特殊优惠待遇的低税公司,将其排除在享受税收协定优先权之外。
3.通过国际经济合作
主要是建立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其法律基础主要是有关国家与各种区域性多边条约或公约之间签署的双边税收条约。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换是参与跨境税收征收的国家之间的相互协助,以及为防止税收欺诈和逃税而提供的司法协助。在国际避税合作领域中,防止避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