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避税小论文,国际经济法的避税案分析

提问时间:2020-05-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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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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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以上行为是国际税法中的避税行为。

在上述做法中,Lei Group减少了120,000美元的税款。

分析如下:

根据正常交易,对零部件销售应征税(360-300)* 30%= $ 180,000。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以成本价出售给丙公司,应交所得税为0,丙公司出售给乙公司公司应缴税款(360-300)* 10%= 60,000美元,总共可避税18-6 = 120,000美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3

国家法律

B国的收入已被征税200 * 50%= 100,按国家税率缴纳的税额为200 * 40%= 80,无附加税。

C国的收入已被征税400 * 30%= 120,按国家税率400 * 40%= 160征税40。

最后,应将税款支付给A国2000 * 40%+ 40 = 840

综合方法

两国的收入已被征税100 + 120 = 220,国内税率为600 * 40%= 240,征税为20。

最后,应向A国支付税款* 2000 * 40%+ 20 = 820

哪位大虾请提供一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案例分析资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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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伊拉克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此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可能不会支付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使用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征税的收入额。假设曼特夫公司今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税收抵免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并且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原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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