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产生的会议费可以在税前支付,并且税法没有最高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公司的会议费如下:纳税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会议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真实的法律证明,否则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这是会议的支出,就可以支出,否则将被归类为商务娱乐。换句话说,在会议上用餐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取决于会议,与客房协商的餐饮费用是招待费用。实际上,没有绝对标准,只要公司和税务机关可以感到合理即可。税法没有规定会议费的有关内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费,应当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法定证书。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2010年最新款待业务的详细标准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与企业生产和经营相关的商业娱乐费用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5‰。的一年。但是,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商务娱乐的具体内容。
通常,企业的商务娱乐费包括两个部分。一种是日常商务娱乐支出,例如餐饮支出,住宿支出和运输支出。第二个是重要客户的商务娱乐活动,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支出之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以及安排客户旅行的费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即,商务娱乐费用应满足“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和“合理”三个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商务娱乐活动的税前扣除额:
1.合理使用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了两方面的限制,即允许的商务招待金额仅为税前支出的60%,最大金额不能超过5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在限制范围内实现全部支出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调整呢?作者认为应该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将企业在当期获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置为x,将当期的商业娱乐费用设置为y,则当60%y = 5‰x时,存在y关系= 8.3‰x。即,当企业的商务招待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税前的商务招待扣除额最大。
2.税前扣除额应真实合理
可以在税前扣除商业娱乐活动,并且必须有足够有效的账单和材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企业支付的商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正常且必要的。此外,企业当期支付的商务招待费应与当期交易额一致,否则有潜在的税收风险。
3.及时调整此期间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 202号)明确规定,在计算商务娱乐,广告和商务促销费用的抵扣额时,销售额(业务)收入应为包括法规中规定的视为销售(业务)收入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公司将资产(自制或购买的)用于营销或销售,社交娱乐,员工的报酬或福利,外部捐赠以及资产所有权的其他变化为了归属而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收入,视为销售。应将上述认定的销售行为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业务)净收入,从而增加商务款待扣除的比例。
第四,正确区分各种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很难区分商务娱乐和会议费用,差旅费用,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例如,当一个单位召开会议时,通常是租用旅馆或旅馆中的统一餐,这部分餐饮支出通常包含在会议费中。再举一个例子,用于提供给客户的外包礼物应被用作商务娱乐活动,但是如果礼物是由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可以标记和宣传公司的形象和产品,它们也可以用作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因此,要求纳税人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得超出税收政策规定,不理会商务招待,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