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和税收问题如下:
1.投资内部技术更新,改善企业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尤其是对实施Btob电子商务建设的企业将给予税收优惠,例如投资抵免;
2.对于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服务行业,应提供优惠的供应政策,例如减免营业税;
3.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产品销售或服务(例如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要点是:豁免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例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递延征收)国内“互联网访问税”(互联网访问税)。
1.1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要求在线零售商向该州交付商品(注意:由于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不同的税率,一直以来法律在哪里讨论。)上交营业税。
2.在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达成协议后,1998年,美国依靠其作为电子商务领先国家的地位,并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至少保持互联网资费状态一年协议; 1999年,美国促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通过一项协议,将维持零关税的互联网状态再延长一年。
3.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6月发布了《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 1998年。商业关税协议(在互联网上销售数字电子产品)。但是,欧盟还强迫美国同意对通过互联网作为劳动力销售而出售的数字产品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要对美国境内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有税)。欧盟成员国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电子商务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它发展迅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业务形式,流通体系和营销方式,它将成为21世纪最有潜力和最活跃的交易方式,但同时也挑战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和征收模型系统。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并提前计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本文打算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1.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的概念。在当前的国际税收中,“经合组织模式”和“联合国模式”使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家领土内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经营场所等。根据国际惯例,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获得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的企业才能被视为从一个国家获得收入,以便该国可以对它征税。但是,电子商务完全建立在虚拟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由原始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和其他有形组织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人工服务并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外观。他们只需要安装带有预批准软件的服务器即可。满足付款等先决条件后,您可以从任何地方的服务器下载数字商品,这与签署销售协议完全不同。因此,电子商务不依赖于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地址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机构的位置不能仅凭其来判断。信息。因此,不清楚的常设机构概念已成为税收的障碍,需要重新定义。
2.确认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区域税收管辖权。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外国跨国经营活动,可以获取大量的投资收入和营业收入。因此,发达国家注重维护居民自己的税收管辖权。作为发展中国家,他们更愿意保护自己区域税收管辖权。但是,无论实施哪种管辖权,都必须遵守区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原则。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到来,跨境营业收入的征税不仅限于国际税收管辖范围的划分,还更多地归因于数字化,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和支付的电子化方法。在交易地点的问题上,使用服务和产品提供服务的地点很难判断,因此地区税收管辖权已经失去应有的利益。因此,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背景下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
3.征费对象性质不明确的问题。当前的税制基于有形交易,并规定了有形商品销售,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不同税种和税收收入。互联网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将以有形商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商品。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站点向用户发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产品。用户只需要通过相关密码打开产品或从网页下载产品,也可以复制。例如,如果您出售一本书,而媒体是纸质,那么如果您将这本书制成CD,其物理形式将发生变化。在收税管理方面,很明显,书籍很容易收税,但是对光盘销售收税则更加困难。
4.税收和监管问题。根据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基于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交易记录和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检查和监督,但是电子商务交易需要接受传统的税收管理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收入难以定义。过去,税收是基于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纳税人的税款是通过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计算的。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填写电子数据但是,可以很容易地修改这些电子数据,而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或线索。这使得难以确定收入,这使得税收收集和管理变得困难,从而导致大量税收损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兴起,一种非会计电子货币可以在纳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支付业务。无纸化交易没有有形的载体,因此没有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超级密码来隐藏相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索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导致税收严重损失。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的信息资源,商业交易和协作交换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含义。计算机网络(主要是Internet)是要实现此表单的基本支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革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商业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一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还是知识经济运作和发展的最佳方式。代表了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它会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经济和技术竞争全球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方面都会带来非常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并获得主要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也已受到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1.电子商务加剧了避税问题
(1)避税的原因
避税和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合法的方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可以达到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原因:
1个主观原因:对于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额多么公平合理,这都意味着纳税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受这种实质性利益的激励,纳税人将采取各种手段来避税,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2客观原因:主要原因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例如国家/地区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差异,国家/地区的税收结构和税收负担差异,国家/地区的减税和免税差异,税收优惠等。由于存在这些差异,纳税人可以使用居住,收入和财产的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天堂实现避税。
(2)电子商务进行税收转移
当前,国家/地区的税制非常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跨地区和跨境产品的买卖在整个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有限,但是在线交易打破了各个地区和国家的局面。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将涌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并建立网站在此处开展业务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他们将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尽管在我国要征收的税费和税率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当前的税收任务仍以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实施。除了各个地区不同的财政优惠政策外,在线贸易还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3)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分离,商业交易不再具有地域界限,但是税收也必须由特定的国家实体征收,这些实体应该在自己的特定领域纳税。利益存在差异。在无国界的免费网络空间中,互联网用户非常机动且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跟踪和确定服务的位置以及产品的使用,从而导致无法开始征税。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公司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交易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
(4)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高科技手段
Internet的全球性,无边界和高科技性质不仅为公司提供了最大化利润的手段,而且还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天堂和公司中建立基地将变得轻而易举。任何公司都可以在避税天堂中使用其网站进行业务谈判和与外国公司进行贸易。形成税法规定的营业地点,并且仅将国家视为库存仓库。随着银行的网络和日趋完善的电子支付系统。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使用电子货币在免税的“在线银行”中开设基金帐户来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并且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方面变得更加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很难确保纳税人或交易号不符合税法。这表明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将变得越来越激烈。
(5)电子商务增加了税务审计的难度
1要使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收款和管理审核,他们必须拥有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因此,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忠实地保存账目,并保留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材料数年。供税务机关检查。这为跟踪和审计帐目奠定了法律基础,成为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基础。然而,在因特网的独特环境中,各种票据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电子凭证可以容易地修改而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导致传统凭证追踪审计的基础丧失。2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银行和数字现金的出现将跨境交易的成本降低到了可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银行已经在网上开设了网上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如果信息来源是一家海外银行,则税务机关很难监控付款人的交易,从而对逃税者造成重要的威慑作用。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移和结算,从而避免了存储和运输大量现金的麻烦,并且数字现金的用户可以使用匿名方法,这种方法难以跟踪,难以控制和控制。收集,并具有比现金货币更快的流通率快速,交易量更大。
3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和其他保护方法来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广泛收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并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
2.应基于互联网建立一种新的税收收集和管理模型以防止反税收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快速应对电子商务中的避税问题,并负责提出措施,以建立常规或计划外的跨地区或跨境税务部门联系系统,以应对跨地区或跨边界的偷税漏税情况。特别是,必须密切注意跨国集团内部实施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漏洞,并由结算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1)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1建立特殊的电子商务税收注册系统。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注册,填写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的网络信息,例如公司网站,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备份的备份。计算机加密密钥。
2严格实施财务软件备案系统。对于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实施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系统。财务软件备案系统的实施要求企业使用财务软件向主管机构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并且只有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使用。
3为电子商务交易启用特殊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这是一系列电子记录。通过电子商务完成每笔交易之后。必须开具特殊发票,并且必须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已发行的特殊发票发送到银行,然后才能在电子帐户上结算付款。同时,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的电子帐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注册,并应使用真实居民身份证以促进税收的收集和管理。
4采用电子税收申报。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用户登录后,填写申报表并进行电子签名,申报数据将发送到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核查。并将验收结果退还给纳税人。如果验收成功,则数据信息将被传输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然后由银行进行分配。并将银行收据发送给纳税人以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书和电子账单的法律地位。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清楚的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数据消息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还应尽早澄清《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以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留痕”,全球统一交易轨迹。
6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获得授权并执行必要的手续后,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和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并且纳税人不得基于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予以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训练精通电子商务的税务专业人员
电子商务的税收收集和管理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他们必须精通电子商务业务,并具有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人员不能自己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不能理解其运作机制,那么将无法获得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即使当局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条款,也算不了什么。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最大的困难仍然是技术问题。因此,只能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只有通过改进收集管理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收集管理手段。真正提高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水平。
(3)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的深远影响已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时。税务部门的参与是必要的。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作为税务部门,它应主要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配方。同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简而言之。实施这种新的收集和管理模式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和其他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银行,税收和海关的融合以及建立社会化和标准化的税收保护体系是未来税收收集和管理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我们才能对所有违法和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逃税)进行及时的在线核查,并避免流失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