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操作很简单。如果企业不运营也不产生收入,则必须将其降至最低。但是有效的税收筹划应该最大化利润,而不是最小化税收,这是不同的。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来看,税收负担灵活性的大小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税收制度的刚性越大,灵活性越低或税收优惠越少,纳税人计划税收的可能性和空间就越小。因此,一国税收制度的灵活性和优惠政策的数量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从税收类型的角度来看,税收类型的税收负担灵活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重点。原则上,税收筹划可以应用于所有类型的税收,但是由于不同类型税收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和收益也不同。实际上,应将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类型选为税收筹划的重点;选择税收负担更大灵活性的税收类型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税收负担的灵活性越大,税收筹划的潜力就越大。一般来说,对于税收来源较多的税收类型,税收负担扩展的灵活性也很大。因此,税收筹划自然应该针对主要税收类型。此外,税收负担的灵活性还取决于税收要素的构成。这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额,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或减税额越大,税收利益越多,税收负担就越轻。
从逻辑关系上讲,增值税税收计划是包含在税收计划中的,是其中所包含的关系。
增值税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规划
1.企业身份选择
人们普遍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普通纳税人重,但是如果您是高科技企业并且增加值相对较高,选择小额纳税人更具成本效益。规模的纳税人。
2.企业投资方向和地点
中国现行的税法对具有不同投资方向的公司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谷物,食用植物油等适用低税率,为13%;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动物育种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电力须遵守免税政策;一些新的墙体材料产品按应纳增值税额的一半征收。
在选择地点时,投资者还应充分利用该州对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计划
1.选择适当的购买时间
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企业很容易将逆向转型的税收负担转移过来,即降低产品价格来转嫁税收负担。另外,确定购买时间时应注意提价指数。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并且短期内无法恢复,那么最好尽快购买。
2.合理选择购买对象
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没有扣除系统,选择购买目标更加容易。由于商品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的,因此购买的税额必须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商品更具成本效益。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相同价格的前提下,他们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商品,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则需要对它们进行计算,已选择。
III。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规划
1.选择正确的销售方式
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和折扣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则销售余额减去折扣即为应纳税额,如果销售和折扣未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则两者折扣不能从销售中扣除。采用现金折扣的方法,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以旧换新和回售的销售方法是基于全部税额。企业有权选择自己的销售,这使得可以将不同的销售方法用于税收筹划。
2.选择计费时间
销售方法的规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划相结合。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该纳税义务迟早发生是为了利用税收保护措施并减轻税收负担。提供计划机会。
3.巧妙地处理并发销售和混合销售
兼职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一种是相同的税种,但税率不同。它就像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它包括税率为17%的商品和同时税率为13%的同时经营商品。您可以保留单独的帐户,并根据适用于它们的不同税率计算应付税款。
混合销售的税收待遇:从事产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被视为商品销售(商品年销售量超过50%,不征税) )如果劳务营业额不足50%,则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被视为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这种差异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商品和应税劳务的比例,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同时,延迟开票,开票和预付费帐单等非税收手段也可能会延迟纳税时间,这也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
除增值税税收筹划外,税收筹划还包括所得税筹划。
所得税支付计划主要通过关联方交易来实现,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几个子公司划分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以获得税收优惠和减税成本。(这个话题比较复杂,一两个句子不清楚)。。。
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是经济学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但它也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价格。改变税收或增加税收变化的幅度和影响税负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也不断进行,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仍然存在差异,尤其是在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转移条件,税收负担目的地等基本问题上尚未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这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有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为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一些见识,以便向同事传授知识。
1.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
税负转移的定义是研究税负转移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这也引起了其他与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有关的分歧。因此,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要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化将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转移税收负担的人。由此可以推断,税收负担的转移也必须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积极的自觉行为。阐明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在税收转移的经济过程中,国家本身只是合法税收负担的决定者,绝不是转移的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负担转移)产生的价格再分配也不应传递。
2.价格变化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可以提高商品和要素的供应价格,或降低商品和要素的购买价格,或同时使用两者来转移税收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税收理论中的“取消”不能被视为税收负担的转移。因为在“减免”中,国家税收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包括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成本)的激励因素。结果是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且没有税收转让给他人。
3.可以用货币价值表示的法定税负是转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首先,即使实物税要转嫁,也必须恢复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转嫁。不存在过度转移,并且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税收超额负担)不能用作转移对象。因为额外负担只有在税收负担转移完成之后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收负担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并不构成税收负担转移本身的对象。
其次,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早已得到中外学者的一致认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否存在税收负担转移一直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讲,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很少被讨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涉及对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理解。作者认为,转移税收负担有两个条件:
1.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是转移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国家税收表明,纳税人最初拥有的部分价值被单方面转移到该国,而没有任何补偿。这是纳税人的重大利益损失。 ①纳税人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必然要避免或减少其原因。物质利益因纳税而减少。在排除诸如逃税之类的非法手段之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合法转移税收负担已成为纳税人的重要和基本选择。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就失去了转移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全部利润都被上缴,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支付,工资和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而企业则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作为纳税人纳税与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但也没有强烈的愿望和内在要求来转移税收负担。当然,不可能谈论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权自由定价,因此他们可以在商品的市场供求弹性和要素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化的范围,并且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经常指出税收负担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并不反对这一观点,但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也认为,中国改革前存在商品经济,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无权制定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种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在计划中。价格以外的少数几个区域可以实现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的商品交换之初,就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税收负担的转移。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存在自由价格机制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还可以得出结论,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有可能转移税收负担,只是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负转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它不是基于人们的意愿。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并不一定联系在一起。
3.税负转移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税收负担以及转移多少税收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判断州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有很多因素会导致利润变化。有直接因素,例如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间接因素,例如税收和价格。只有价格变动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税收负担与此无关。国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是否发生税收负担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的大小和权重,这是困难的如果可以做到,即使可以做到,也将放弃简单性,使徒劳无益。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使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价格是否偏离价值和偏离程度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作者认为,该标准可以作为税收负担的判断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依据。原因是该标准必须确保该国税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价值保持一致,并且很难达到这个前提(由价值法的一般表现形式确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偏离了国家征税前的价值,那么由国家征税引起的价格变化可能不仅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差异,而且还会减少或消除这种差异。例如,对于一种商品,在州征税之前,其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在州征税为20之后,在供需灵活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该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并且价格和价值融合。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发生税负转移,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并未因国家征税而减少。因此,价格是否偏离价值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势必会排除一些实际的税收负担转移(在税收价格上涨导致价格一致的情况下)。值或仍低于该值),并同时导致判断的另一部分税收负担转移的计量失真(税后价格上涨将进一步提高原价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或原价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实现我们的税收负担转移。当然,出于准确判断的目的,不可能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税价格形式被用作判断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当税价为含税价格时,税内税不能转移,而当税价为免税价时,可以转让价外税。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关注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应税价格仅与计税基础(合法税基)相关。选择此选项是为了满足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需要,以及是否将其转移到税收负担中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与税率的变化无关。使用两个简单的数学方法,两个应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标准是合理的标准?实际上,在我们分析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时,我们已经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而价格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载体。就是说,没有价格变动,税收负担就无法转移,当然也没有什么可以转移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纳税人在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以及变动幅度是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一个逻辑结论。 。
应该注意的是,价格变化可能是由税收负担的转移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变化或其他市场条件的结果。因此,在对税收负担的转移做出具体判断时,必须考虑消除了这些因素的影响。
第四,税负转移和税负目的地
在某些文章或教科书中,税收负担的转移通常被视为在计划价格条件下商品买卖双方在商品的买卖双方之间的部分税收价值转移。商品。不难看出,转移税收负担的前提是存在偏离价值的价格的价格再分配。税收负担转移是价格分配的伴随现象,但这种价值与价值的偏离是一项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计划定价人工制作。税收负担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但属于上述第二种分离水平,由于税收负担转移而导致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属于上述第一种水平分离。可见。税收负担的转移与税收负担的转移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回答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因此,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时,是否有必要提出另一种税收负担转移概念与税收负担转移的概念进行比较是值得怀疑的。
税收负担是与税收负担转移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学者经常借用这些观点)。税收负担是税收负担转移运动之后的最终归还点,或者转移运动后的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身上;从税收负担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税收冲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税收负担转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中间过程,税收负担目的地是税收。负运动的结束。如果原始纳税人是负纳税人,并且中间没有税收负担转移过程,那么税收冲击也会产生税收负担。实际上,这意味着税收负担的转移是税收负担的法律和经济命运之间存在差异的唯一原因。如果没有转移税收负担,法律和经济命运都是一样的。在这方面,笔者的看法是不同的,他认为判断税收负担是为了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转移和税收负担的变动,还要考虑价格的重新分配(包括由税收引起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配,在没有税收负担转移的情况下,由于价值的价格重新分配,法定纳税人也不一定是负纳税人,也就是说,合法的税收目的地经济命运未必相同。如果西方学者将税收负担的命运的概念称为税收负担的命运,那仅仅是形式上的命运,或者更恰当的称呼税收负担的命运。这样确定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正的纳税人。原因很简单。即使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该国征税,即使他没有提高价格以转移税收负担,他所获得的商品价格也远高于其提供的商品价值,不能说他是真正的纳税人。另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收税款后,其提价会转嫁给税收负担并实现,但是如果提价后的价格仍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不能说他不是很消极。税务员。
当然,西方学者对税收负担的定义是税收负担转移的直接结果,在经济分析中也很有用。它可以使我们弄清楚该国开征税款后税负向何处转移。为了确定形式上由国家征收的税负,但要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西方学者经常描述他们定义为纳税人的税负),则必须诉诸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了充分理解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帮助我们建立既高效又公平的税收体系。为了清楚和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收负担称为税收负担I,并将由于价格的重新分配而产生的实际税收负担定义为税收负担II。税收负担命运I对税收负担命运II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但它并不是最终的税收负担命运。在马歇尔之后,西方经济学理论相信均衡价格理论,只谈论价格而不是价值,而是用价格理论代替了价格理论。因此,只有讨论税收负担才达到了目的。当我们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变化来阐明税收负担转移对不同经济利益之间价值分配的最终影响,这使得避免税收负担成为不可能。目的地问题二。
至此,可以得出以下有关税收命运的结论:(1)影响税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与价值之间关系的原始模式,从而影响了税收负担,但这仅仅是最终形成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之一。这表明我们可以使用转移机制来合理化税收负担。(2)税负的转移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化来解释,而税负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法律命运和经济命运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和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负担目的地之间的现象和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与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因此考虑了由公共物品的消费所引起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分析”,《金融,贸易与经济》,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