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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应付税款-产出税中,包括在固定资产清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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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企业会计准则概论》等众多会计书籍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与商业性物质交换时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和资产进出的公允价值进行了会计处理。可以可靠地测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标准不完全一致,主要原因是对公允价值的理解不同。笔者认为,资产进出的公允价值应在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现行市场价格中反映,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应交纳的税费应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公允价值和相关应交税费作为资产交换成本。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交易所具有商业意义;
(2)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
2.对于同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将所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应纳税额作为资产交换成本,不损益应予以确认。
上述规定的实质是,如果交易具有商业意义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按照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方法来核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值资产。资产变卖产生的损益;否则,以被交换资产的成本为基础确定被交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被交换资产实现的损益。因此,在上述规定中,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账面价值中的相关税费,是指应调入的资产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如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税费。由购买资产承担,不包括应由交换资产负担的资产税费;账面价值中的相关税费是根据账面价值确定的,因为未确认损益,因此包括了所有与资产进出有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