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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第一种情况
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被投资人
1.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生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和经营是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具有巨大的税收筹划潜力。由于中国的农产品税收政策是分阶段实施的,并且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农产品税收相对复杂。其中,税收免税事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特殊利益。如果纳税人涉及特定经济事务,则应针对特定事务制定特定计划,然后做出决定。
3.物料采购,产品销售和运输的税收筹划应与运输企业的选择和运输方法相结合。
运输企业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买卖商品时会涉及运输成本。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可能购买国有铁路,民航,公路和水运单位发行的用于买卖商品的商品,以及非国有商品发行的商品。从事货物运输的国有运输单位,盖有国家统一发票监督印章。在计算进项税时,可以扣除指定的7%的货运和建设资金扣除率。因此,企业在选择运输公司时,应考虑将7%的进项税抵扣额作为考虑运输成本的因素之一。企业应选择能够取得合法扣除的运输发票来运输货物的企业。
选择运输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业务在买卖商品时,可以设立运输部门办理运输(自营)或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外包)。自营运输业务可以扣除运输途中国外购物材料的进项税额;外包运输服务可以根据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率和建设资金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企业规模不大,日常运输费用低时,采用外包运输,税负轻。当企业规模较大,运输费用较高时,采用自营运输,税收负担较轻。
1.一家家用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电视机的本地独家经销商,并且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价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就要退还甲公司的资金200元。将根据实际销售额结算。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利润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所有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不论是否征税,均应纳税。服从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等于进项税,因此,扣除的进项税为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了寄售合同,则公司A必须以公司B指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对于每售出的单位,公司B向A公司付款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托运货物属于上述范围。服务业税收项目下的代理行业指受托销售商品,根据实际销售结算,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为5%,则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50×5%= 25,000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税收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