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控制价格法:将非关联方为与关联方交易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方交易的公允交易价格。
转售价格法:将关联方出售给非关联方的购买价格减去可比的非关联交易毛利润,作为关联方购买产品的公平交易价格。
成本增加法:合理的关联交易成本加上可比较的非关联交易毛利润,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允交易价格。交易性净利润法:根据可比非关联交易的盈利能力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利润分配方法:根据企业及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的合并利润的贡献来计算应分配的利润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机构与场所之间的商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收费或者支付。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务局将通过四个步骤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概况调查,关系调查,关联方交易量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主要通过比较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配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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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建立的组织或场所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收缴的价格和费用作出判断,作出合理调整并收取税款,同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是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的,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以下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A.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的价格;
B.应该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利润水平;
C.基于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2)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由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时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正常水平本地同类企业的利率税务机关可以参考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如果在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而劳务费用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考类似劳动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
(4)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例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收费或支付,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可以商定的金额已调整。
(5)企业不得列出已支付给其关联企业的管理费。